社会治理创新:从个人极端暴力事件高发谈起

  • 投稿南小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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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燊

摘要:2014年上半年以来,我国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呈现高发态势,引发社会的极大关注。本文简要划分了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基本类型,从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多发透视管控型的社会管理模式难以适应社会结构的巨大变迁,社会治理困境凸显,提出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完善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提升社会保障水平的具体路径选择,推动管控型社会管理到疏导型社会治理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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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管控型社会;疏导型社会;社会治理创新

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及其导致的后果、危害与社会影响的统称。具体指一个人使用残忍的武力手段针对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行为,及其危害和社会影响。2000年以来,每年都有多起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发生,有的年份高达10多起。从数量上来看,2014年上半年我国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呈现高发态势,据媒体公开报道的不完全统计,2014年1—6月份我国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不少于25起。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极具突发性和破坏性,危及社会群众生命安全,极易造成社会恐慌,严重制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基本类型

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按照越轨行为攻击对象分为泛化社会型和特定指向型。

1.泛化社会型

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越轨行为指向社会关系网络中的陌生人,随意性强,越轨者往往选择人流密集场所,如商场、车站、公共交通上实施砍人、放火、投爆等极端暴力犯罪。越轨行为更多的是“价值理性”,实施非现实性冲突犯罪,当利益诉求无法满足时,通过“他人”介质来报复社会,宣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如2013年6月7日的厦门BRT公交爆炸案,犯罪嫌疑人陈水总生活比较贫困,多次上访反映年龄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援助,悲观厌世,以极端暴力手段实施公交纵火,残害无辜百姓,最终造成47人死亡,34人受伤的特别重大公共安全事件。

2.特定指向型

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越轨行为指向社会关系网络中的熟悉人,针对性强。越轨者往往把有冲突的个体、家庭或群体作为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实施对象。多在家里、工作场所采取砍人、投毒、投爆等暴力手段实施犯罪。越轨行为更多的是“工具理性”,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目的代替了解决矛盾的取向,异化为消灭冲突对象。

特定指向型细化冲突对象的类型又可分为直接指向型和间接指向型。直接指向型的攻击对象是具有强相关关系下的个人或家庭,冲突原因更多地表现在邻里矛盾、家庭不和、社会纠纷、感情危机等方面。如河南鲁山5.21持刀杀人案,案件源于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涉及3 个家庭、7人死亡、1人重伤的惨剧。间接指向型主要针对特定群体,更多表现在基层官僚系统。基层干部作为组织的代理人,承受着组织任务与民众诉求下的巨大张力,同时处在科层制下基层干部,难以摆脱效率低下、互相推诿的弊病,以致底层民众对组织、对政策的不满情绪投射到基层干部中,引发攻击基层干部的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如广西东兴市计生局持刀砍人案,犯罪嫌疑人何某因超生无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小孩不能落户,持刀闯进计生局,砍死2人,砍伤4人。

二、管控型社会:个体极端暴力事件多发下的社会治理困境

米尔斯认为,运用社会学想象力可以区分“环境中的个人困扰”和“社会结构中的公众论题,个人只有通过置身于所处的时代之中,才能理解他自己的经历并把握自身的命运”。英国学者查尔斯.斯诺在《两种文化与科学变革》一书中指出的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的分裂,二种文化的分裂在社会治理层面的具体表现为动力系统和制衡系统联动机制的“缺席”。只有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没有社会结构的调整,整个社会则可能出现财富快速增长、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的“混沌状态”[。当今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阶层不断分化,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社会不公逐步加剧,社会失范加速出现,过激行为日趋严重,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持续增多。社会环境的巨大变迁,倒逼治理模式的变革。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但目前“强国家—弱社会”的运行逻辑依旧存在,自上而下统治、行政命令支配、维稳过度泛化的管控型社会随处可见。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多发显示了管控型的社会管理模式难以适应社会结构的巨大变迁,社会治理困境凸显。具体表现在:

1.维稳控制的异化

1993年《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将社会稳定性作为官员绩效考核标准。后实行一票否决制,“稳定压倒一切”成为官员的惯性思维,一些基层政府把“维稳”看做执政的首要任务。原本作为社会价值理性的维持稳定演变为工具理性,异化为“为了稳定而稳定”。基层政府把群众维权诉求与社会稳定直接对立化,为了实现“零上访”的维稳目标,在对待群众反映问题时往往采取“下血本、乱许愿、做手脚”等粗放式解决方式,甚至运用“关禁闭、去劳教”等非法手段,限制上访者的人身自由,维持社会的静态稳定。过度注重控制潜在社会稳定风险的方式,反而制造新的不稳定因素。即便当前稳定了,也酝酿着更大的危机。目前,中国的社会稳定状况是典型以压和堵为主的静态稳定,这种压力维稳是短期的,不具备长期的持续性。这表现在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上尤为明显。在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多发,维稳局面面临压力时,相关部门往往采取刚性的强势维稳,强压下虽取得一定的效果,但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在隐匿一段时间后又呈频发态势。从侵犯校园暴力事件到街头持刀乱砍,从灭门惨案到公交纵火同归于尽,显示了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不但没有消失,反而愈演愈烈。而多地实施的菜刀实名制、汽油实名制、口罩实名制、火柴实名制等,体现了脚疼医脚、头疼医头的简单维稳懒政庸政思维。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适疏不宜堵,维稳控制的异化反映了社会建设关注度不够,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不足,社会保障状况亟待改善。

2.诉求渠道的异步性

由于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我国社会阶层逐渐分化,利益诉求多样化表现明显。当前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多样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信访、行政、司法法定机制保障完备,社会表达机制日趋完善,但长久以来的信访不信法、行政不作为、司法不公正现象饱受诟病,官员堵塞表达渠道、权力寻租现象不断发生。民众利益诉求畅通实现渠道与多样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并不同步。民众在常规途径无法解决利益诉求时,往往采取求助新闻媒体、上街游行等非正常途径,甚至实施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来引起社会关注,破坏性解决自身的利益诉求,催生出冀中星式的维权悲剧。

3.治理手段的单向度

面对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现行和潜在犯罪时,有关部门保持严防严打、高压威慑态势,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如2010年5月,中央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犯罪案件防控,切实维持社会稳定的通知》,其后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专项行动。2013年7月,针对连续发生的多起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公安部又下发通知要求近期把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作为夏秋严打整治的主要犯罪类型之一。严厉打击快速有力地惩治现行个人极端暴力分子,极大地震慑了潜在的个人极端暴力分子,增强了民众的社会安全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在预防上仍运用严格控制、严密防范等单一化的权力高压手段,使用“战役、会战”等斗争性的话语体系,没有突破原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藩篱,陷入事后应急式的刚性维稳泥潭。在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预防上社会调解、心理干预、道德感化等手段运用不足,民众利益诉求关注度不够,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缺失,有效社会矛盾疏解机制匮乏。

三、疏导型社会: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多发下的社会治理路径选择

米勒的挫折攻击理论认为,当一个人的动机、行为遭受挫折,在环境中存在引起攻击的线索时,就会产生某种形式的攻击和侵犯性反应,进而引起犯罪。面对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多发,粗放的管控型社会管理运用维稳、严打等方式暂时性地切断了环境中的引起攻击线索,但无法从源头上减少“挫折”行为的发生。为实现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降低“挫折”发生的社会风险,需要推动管控型社会管理到疏导型社会治理转变。疏导型社会治理是在恪守社会公平正义原则下,坚持多元治理主体,运用复合化的治理手段,强调社会建设,注重化解社会纠纷,消解社会矛盾的治理模式。构建疏导型社会益于引导民众理性表达满足利益诉求,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缓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

1.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作为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全事件,纳入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在社会治理创新的背景下,注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提升现场处置能力。

(1)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支持专业社会组织开展整体和专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序动员公众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立社会稳定风险隐患排查体系,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培养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业人员,构建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评价体系,全面提升政府社会稳定风险管理能力。

(2)提升现场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突发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和体系。强化车站、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治安防控,遵循“零容忍”的原则,严厉打击现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确保以最快的反应、最有效的处置方式来最大限度地保护在场民众。加大安全预防突发暴力事件的宣传教育,加紧重点地段的安保人员培训,动员公众平安参与个人极端暴力事件防控,依法严密防范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发生。

2.完善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

2010年时任总理温家宝在接受香港媒体采访时指出,近期发生的多起针对幼儿园中小学极端暴力事件,不但要加强治安防控,还要通过处理社会矛盾,化解纠纷的方式消解问题出现的深层次原因。

处理社会矛盾、化解纠纷要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有效构建社会安全阀体系,创办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渠道,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确保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

(1)诉求表达机制。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定期组织领导干部下访,了解民情,体察民意;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严厉查处堵塞公众合理合法利益表达渠道的行为,阻断权力寻租利益链条,畅通公众诉求表达渠道。

(2)心理干预机制。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心理干预社会服务体系,扶持社会组织开展上门心理干预服务。关注特殊人群的心理健康问题,构建心理咨询师、亲朋好友、社区联动的干预体系,促进其提升抗逆力,恢复心理平衡,增强社会归属感;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生命敬畏教育,加大生命价值宣传,引导民众懂得尊重他人生存发展权利,探究自身生命价值,感悟生活意义;建立有效的心理问题评估分类机制,注重动态调整及时更新,实行重症精神问题严格登记制度,开展街道排查与专业社会组织和精神医院的有序对接,坚持源头治理,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降低精神异常群体危害社会稳定风险,减少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发生机率,推进平安中国建设。

(3)矛盾调处机制。建立主动调处、联席调处、联动调处机制,促进矛盾调处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增强矛盾调处的公正度,提升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的公信力。转变矛盾调处被动观念,提升矛盾纠纷事件敏感度,主动排查化解矛盾,建立网格化矛盾纠纷排查体系,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安定有序;构建专业化、专项化的调解组织,逐步实现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席办公,推动矛盾纠纷的有序化解;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保障民众权益。

(4)权益保障机制。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城市低收入者生存发展权利,总结推广城市流动商贩管理经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升公众社会资本,增加公众基础权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提高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民众的基本权益。

3.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提升社会保障水平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增加低收入者收入,努力缩小不同群体、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的收入差距,逐渐形成橄榄形的分配格局。实现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更多地向社会困难群体倾斜,实现共同富裕;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努力增加就业特别是中年无助群体的有效安置,提高最低保障水平,扩大城乡低保覆盖面,构筑制度性社会保障安全网,确保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条件;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实现不同地区、不同群体间的服务均等化,让民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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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靳高风.当前中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个案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2]靳高风,吴敏洁,赵文利.个人极端暴力事件防控对策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

[3]米尔斯.社会学想象力[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4]李建军.现在社会治理危机及其化解策略[J].河北学刊,2009(1).

[5]于建嵘.当前压力维稳的困境与出路——再论中国社会的刚性稳定[J].探索与争鸣,2012(9).

[6]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10年严打行动[EB/OL].公安部网站,2010.6.10.

[7]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8.30.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