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医疗纷争背后的话语拷问——以北医三院为例

  • 投稿薛梧
  • 更新时间2017-06-10
  • 阅读量174次
  • 评分4
  • 25
  • 0
摘要:北医三院高知孕妇去世引发的聚讼争端再次撕开了医患纠纷这一由来已久的社会沉疴。面对社会各界对此编织的逻辑攻防网络,身处大数据时代的公众不应成为交往理性淡漠、反思能力贫乏的话语存在。反之,他们理当从实践话语公正、构筑良序社会及创设反思平衡等方面来探寻解决争端的终极机制,唯有如此方可在软化争辩问题的进程中重构符合社会现实的价值观念秩序和道德生活秩序。

关键词:话语公正;良序社会;反思平衡;道德理性;群体思维

中图分类号:C91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5-0082-03

2016 年伊始,北医三院一名高知孕妇的去世引发了一场聚讼纷纭的医疗纷争。作为一起新闻事件,它固然有着信息时代的消费属性,但其所致使的池塘效应绝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趋于消弭。毕竟,它再次撕开了医疗纠纷这一由来已久的社会沉疴,进而在“主题”与“事实”已然明朗的语境下通过争辩双方所属机构的公文舆论大战,建构起了体现双方主体间性的话语场域。个中争辩双方相互参照、排斥彼此的话语陈述,各自生产出具有真理特性的知识话语,最终糅合成一张逻辑对决的攻防网络。此外,在大数据时代的信息裹挟下,围观的公众就像幽灵肆意地盘桓于网络的各个角落,并窥伺着时下发生的一切。他们的主体意志极易屈从于技术的压迫,进而其交往维度也必将滑入“数据收集—信息评论”的机械模式,就本质而言这只是一类交往理性淡漠、反思能力贫乏的心理存在。而囿于扭曲的主体意识,他们面对社会聚焦所实施的话语行为便难逃语言暴力、无端指责、造谣生事等一系列负面能量。借鉴海德格尔的观点来看,此类承载着负面能量的话语就是所谓的“流言”和“闲话”,它不是让事物以原发的方式交流,而是沿着闲聊和流言的途径交流。话中谈论的东西以权威的特征在更广大的圈子里扩散。事情是这样就是因为人们都这么说[1]。其实,医疗纠纷的解决不能趋附于话语的“厚度”和“流传声势”[2],相反更应从实践话语公正、构筑良序社会及创设反思平衡等方面来探寻终极机制。

一、在“论证商谈”的过程中实践话语公正

媒体报道2016 年1 月14 日该孕妇生前工作单位中科院理化所曾发出公函,要求北医三院就病人去世原因“做出公正、透明、翔实的调查,给出一份真实、完整的结论”。两天后,院方便对此公函做出回应,声称经初步判断该孕妇猝死原因应为主动脉夹层破裂,并指控患者家属有医闹行为。一场医疗纠纷竟致争辩双方所属单位展开了火力威猛的舆论对决,这足以说明多年来医患矛盾的积重难返。其实,在解决医疗纠纷这一叙事环节上,事件的争辩双方分担的并不只是信息的单向传播,更多地是要创设一种包容协商的话语互动实践。唯有如此,才能消解因任何一方话语意志不在场而造成的尴尬境地,同时竭力弥补话语权势方因语言技术化而负载的“有限理性”(boundedrationality)的缺陷,进而舒缓日趋紧张的话语关系。然而,鉴于医疗纠纷问题的复杂性,话语参与方必须建构起一定程度的“群体思维”(population thinking)[3],策略性地意识到共识的价值,旋即在“论证商谈”(dialogue of argumentation)的过程中实践话语公正的元规定。身处不同的话语位置,争辩双方诉诸“争胜的模式”(agonisticmode)[4]来获取支持与认同,本无可厚非,但解决医疗纠纷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他们任何一方的意愿,因而他们各自从主体的单一层面出发去阐释意义都是徒劳无益的。反之,他们应基于理解,并本着“消解主体,构筑关系”的话语策略来平衡医疗纠纷中的各类复杂要素,进而借鉴这些要素间的相互关联来达成实施事件解决机制的最高约定,即求助于剥离了医疗国资管理功能的卫生行政部门或由其认证的独立第三方来负责处理医疗纠纷。否则,纠纷双方只会掩盖个人的各类特殊状况,进而诉诸惠及自身的最优选择来实施话语抗辩,最终陷入一类破坏社会基本善物的契约拉锯闹剧。其实,在转型期个体利益关系的复杂纠纷中,若想对医疗争辩双方的相应社会关系进行合理的再组织化和程序化,就必须引入“对话伦理”(discourse ethics)与交往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具体而言,就是在利益角逐中,参与方必须遵循“普遍化原则”(principle of universalization)和“对话伦理原则”(principle of discourse ethics)[5]。“普遍化原则”强调“主体间性”的论证方式,而“对话伦理原则”则坚持每一个人的观点、利害都应该在讨论审议过程中获得平等的尊重。然而碍于技术、认知、利益与诉求等一系列话语实践的制约,医疗纠纷的当事双方唯有搁置道德真理,转而去选用“合理性”作为弱化争辩的判断标准,此般方可因应当代社会利益多元的群体声音,最终致使剩余之意见冲突不再深入而广泛,同时亦可提升双方达成妥协的可能性。“合理性”本身就事涉个体的“公民性”问题,即公民社会必不可少的一类社会价值,因为它旨在解决公民们理当怎样行动以便彼此之间能公正、和谐地生存在一起,进而构筑出一幅人人欲求的良善社会的美丽图景。

二、在“重叠共识”的架构下构筑良序社会

在医疗纠纷这一利益环节中,不同涉及方的观念与话语往往呈现出一定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不仅意味着争吵,也意味着对话,这就生成了现代性话语中的“同调”(homologie)与“异调”(heterologie)[6]。譬如,逝者家属在医院集聚在院方眼里无异于胡搅蛮缠,或是一种医闹行为,同样逝者家属及逝者单位则认为医院未能及时给出最终的解释却是一种罔顾社会呼吁的话语谋划。然而,双方的理解歧异并不妨碍达成最终的话语妥协,当然这种妥协必须借助特定的历史文化语境并通过“创造性转型”(creativetransformation)[6]来实现。

此间的“创造性转型”,即服从于社会所普遍承认的规则和程序来指导自身话语实践,以期建构起双方最起码程度上的“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7],最终形成一种各对话者彼此理解的“相互性视景接纳”(reciprocal takingover of perspectives)[8]。而“相互性视景接纳”在本质上是指医患双方作为社会公民对彼此的相互对待,在罗尔斯看来,“相互性”是“良序社会”的一种公民关系,它介于“公道”和“互利”之间[9]。然而,当下经济理性泛化对社会生活造成的宰制性影响,造就了现代道德理性的严重弱化,并最终导致现代人道义感的衰退。较之经济理性,道德理性就是一种人际关怀理性和承担社会道义的理性。在道德理性的支配下,医患双方往往会对自身争辩不休的话语行为展开适当的反思,进而形成一种动态的有关对错、善恶、好坏的价值标准,最后确立起一类公共思维结构。其实,现代社会的碎片化不应打破正义的秩序,而医患双方更不应降低个体对自身人格与社会群体的认同,进而避免因双方长时间的相互对峙而影响社会稳定。因为此间正义的秩序已然成为社会的公共理性,它疏淡了个体的背景文化,讲究的是合理性与有效性,而回归到医患冲突场域,事情的个中原委也无不如此。恰似哈贝马斯所述,“只有那些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人作为合理商谈的参与者都可能同意的行动规范才具有有效性。”[10]当然,达致双方的认知共识尚需身份独立又具专业权威的第三方机构本着至善、中立的视域来行使教育、解释和判定功能,期间双方的事件参与度得到加强、自我决定力备受尊重、差异张力值无尽缩小。在价值维度悄然变化的当下,医患双方之争纯属合理的社会分歧,此类分歧但凡经历第三方机构符合程序正义的中立裁决必将顾及双方的利益关切,最终使双方均以乐于接受的方式给予社会正义正面的例证,这个例证过程即医患双方相互对待、相互尊重、善于倾听对方必须表达的声音,并随时准备进行合理调适或修正自身观点的过程,此举必将提升个体的公共理性,构筑和谐的良序社会,同时双方表达合理诉求的行为也必将被他人视为合理。

三、在“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创设反思平衡

正义是在各种力量的不断冲突和妥协中逐渐形成的。但当下医患双方的争论直指现存的医疗管理制度,当事者在要求强化权益保护,提高信息知情的同时,竭力呼吁增加制度程序的参与性和公开性。一般而言,在医患双方的话语冲突中,患者一方由于缺失医学专业认知往往存在判断的负担,此时作为技术施行方的医疗机构便会急剧膨胀自身的专业裁量权。碍于双方价值诉求的分歧,医疗机构在行使专业裁量权时往往难以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进而无法让对方认为这是一种规范性考量,最终使得纠纷解决面临巨大挑战。众所周知,专业裁量在解决医疗纠纷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为它启动、控制和影响了争端的全过程。有鉴于此,当事方必须排除在专业裁量的仲裁队伍之外,相反这一权利必须赋予一个毫无利益纠葛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唯有如此方可符合抚平争端的程序正义,而程序正义则有助于医患双方生发出一种“反思平衡”(reflectiveequilibrium)[11]。只有历经全面深入的反思,当事双方才能领悟规范与价值的真谛,进而依次建构起“私人自律”(private autonomy)与“公共自律”(public autonomy)[12],最终沿着理性路径重建彼此利益一致的社会图景。但在全球化不断蔓延的当下,世俗化也在世界各国社会中急遽扩展,回复到医学场域医生则往往成为服务提供者,而病患也就是服务享受者,这两者历来有着天然自带的利益抵牾,个中冲突更是无法依赖道德理性、人文精神抑或认同秩序等精神要素来调和、解决。受囿于此般精神困局,国家的正面倡导便亟须发挥社会功效,因为只有自上而下的倡导才能达致自下而上的认同。当下的中国正试图建构横跨社会全阶层的共同价值,也就是国家层面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以及个体层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可以肯定地说,此类价值的持续倡导与推广必将促进阶层的融合,因为它一方面能够淡化交际冲突双方的文化背景差异,另一方面则有利于创设一种彼此理解、理性商谈的公共场域。置身于此类公共场域,纠纷双方便极易本着合理多元的理念体系,进而在宽容原则的指引下反思各自德行与价值的差异,最终在主动趋附于情境化实用主义的过程中实现诉求和解。而医患纠纷的诉求和解也往往在创设社会共同善念的基础上建构起各方所欲求的一个正义和稳定的社会。

四、结语

医患纷争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既涉及法律、道德,又事关社会、经济、文化、伦理等诸多层面。而表征争辩双方思维形态的利益诉求则让人深刻感悟解决这一问题却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但要求利益攸关方厘清自身的权益场域,而且要匡正自身话语实践的合理性与正义性。此外,尚需领略社会转型时期伴随经济失序而形成的道德观念的无序状态,尤其要考虑医患双方人格结构的多元画面。更重要的是,医患问题的合理处置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重新进行制度设计,换言之,竭力强化对彼此合理权益的保护力度,严格框定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公正裁决手段;同时要促使医患双方努力转变价值观念。唯有如此,双方才能建构起一定范围内的道德“公度”,进而在注重程序公正的语域里有所交流和共享。毕竟,人类的生存方式不仅仅是独立的或自足的,也是相互的或关系性的,用现代伟大哲人海德格尔的话说,不仅仅是“此在”性的,也是“与在”或“共在”性的。总而言之,在医患纷争这一特定的话语场域中,医患双方理应摒弃自私自利的行事心态,转而借助一种客观精致的话语表述,在理解与宽容的基础上去实现双方之间最低限度的道德共识,这样一来,双方作为不同道德主体才能以一种平等参与的文化姿态,进行一种相互理解的“全体对话”(omnilogue)[13],最终在软化争辩问题的进程中重构符合社会现实的价值观念秩序和道德生活秩序。

参考文献

[1]Heidegger M. Being and Time[M]. London: SCM Press LTD,1962:212.

[2]Foucault M. The Order of Things [M]. N.Y.:Random House,1970.

[3]Edelman,G. M. Neural Darwinism: The Theory of NeuronalGroup Selection[M]. N.Y.: Basic Books,1987: 38.

[4]Hannah Arendt. The Human Condition[M]. Chicago: Universityof Chicago Press,1958: 26-31.

[5]Jurgen Habermas. Justification and Application:Remarks onDiscourse Ethics[M]. Cambridge: MIT Press,1993: 56-58.

[6]万俊人. 现代性的伦理话语[M]. 哈尔滨: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1:141-170.代写论文Dylw. net

[7]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8]Jurgen Habermas. 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Action[M]. Cambridge: MIT Press,1990.

[9]慈继伟. 正义的两面[M]. 上海:三联书店,2001.

[10]Jurgen Habermas. Reconciliation Through the Public Use ofReason: Remarks on John Rawls’s Political Liberalism[J].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1995,Vol,92,119-126.

[11]Peri Roberts. Political Constructivism. Routledge: 2007: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