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公益性捐赠进行税收筹划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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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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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今,公益型捐赠正与一些新的税收现象一起参与到税收筹划活动中,这对我国现行的税务管理系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本文以此为例来说明利用公益性捐赠进行纳税筹划对税务管理产生的影响,并对现行税务管理方案提出有针对性改善建议。


  关键词:公益性捐赠税收筹划税务管理


  作者简介:苗媛媛,女,广东商学院财税学院08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政策。刘明,男,吉林省延吉市鸿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一、公益性捐赠与税收筹划


  (一)公益性捐赠


  “在巨富中死去时一种耻辱”――钢铁大王卡内基如是说。诚然,公益性捐赠是一种高尚的社会行为,它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按照税法第九条释义规定,公益性捐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指企业通过国家机关和经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二是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凡不属于以上两者的捐赠行为都是非公益性捐赠。在做会计分录的时候,公益性捐赠与非公益性捐赠都计入营业外支出,区别仅在于所得税与房产税,增值税、营业税都是要正常缴纳的。


  (二)公益型捐赠与税收筹划


  1、加速存货周转


  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麦当劳向地震灾区免费提供了4万份的麦当劳食品。这项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但是按照前面所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则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麦当劳是一对一个体捐赠,如果不能提供捐赠凭证的话,则视同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还需要按照劳务捐赠缴纳所得税。作为一个大型的企业集团,不可能不清楚实物捐赠要由专业机构来计算其公允价值,并且实物捐赠远不如现金捐赠与基金会方式进行财务处理时来的灵活。这些企业集团故意而为之,其原因何在?实物捐赠在令企业获得节税利益的同时,还可以减少现金支出,加速存货周转,保证集团资金、存货的流动性。


  2、增强社会责任感


  纳税人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是社会活动的参与者,因而,获得节税收益并不是进行公益性捐赠的唯一目的,还应该唤醒每一个公民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三、利用公益性捐赠进行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公益性捐赠的税法设置


  税收政策作为政府政策的重要展示平台,不仅体现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导向,还体现了一国的精神导向。由税法以及以上的描述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对公益性捐赠的税务处理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仍然没有脱离“一刀切”的消极管理理念。这样的话,就容易引起纳税人的误解,不利于公民社会责任感的培养。


  1、公益性捐赠视同销售


  之所以将公益性捐赠视同销售并在税前扣除中加以限制,应该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出于反避税的考虑。捐赠行为的真实性很难界定,很多人可以用这样的方式来转移销售收入逃避纳税;二是我国增值税的计算是用扣除法。捐赠的形式一再更新,如果不将其视同销售的话,其扣除链条会随之断裂,给税收征管带来麻烦;三是捐赠的数额与所得不成比例,不符合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条件。由此可见,捐赠行为发生后不当抵扣容易侵蚀税基。但是从长远看来,集全国之力办好公益性事业,不仅能够解决政府财力不足,还能够增强社会的凝聚力。


  2、相关政策缺乏法律效力


  2000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放宽了公益性捐赠的全额扣除标准,“对符合规定程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对福利性及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等公益性捐赠和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等实行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办法”。但是这些规范并没有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体现出来。因此,一个缺乏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处理的主观因素就多了起来,增加了相应的协调成本。


  (二)纳税人作为


  团体或个人的税收筹划水平完全取决于筹划者的专业知识水平与技能娴熟程度,因此,一些大的企业公司集团就会成立专门的部门或是求助于专业的税收中介机构来进行本公司的税收筹划。但是,这仅限于某些具有浓厚的纳税人意识的群体中,大部分个人或是财力有限的公司团体均没有这样的自觉性。它们表现为两个极端:正面的是,这样的个人或企业团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了公益性事业,但是由于不了解纳税筹划的具体规定,白白的增加了纳税负担,还打击了自己的积极性;反面的是,某些个人或公司团体片面的了解税收筹划,误把避税、逃税当成节税,利用公益性捐赠沽名钓誉,不仅面临的法律制裁,还丧失了公信力。


  (三)政府监管


  其实,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政府监管的态度。在我国税收政策还不完善的时候,在处理事务的时候,政府的主观因素参与的就多了。要知道,公益性事业应当是一项可持续的社会工作,更何况,公益性捐赠的增加还可以减少政府转移支付的额度,因此,现在政府的消极管理态度――主观上先将公益性捐赠当成可能的避税――是不可取的。


  四、现行税务管理方案的调整建议


  良好的税务管理不仅需要税务部门的参与,纳税人特别是企业也应该做好自身的相应工作,以实现更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一)政府


  1、转变理念,引导筹划行为


  尽管现在的反避税行动也是迫在眉睫,政府部门更应该摆正自己的位置,用公平服务的心态对待纳税人的节税行动,摒弃“钓鱼式管理”、“以罚代管”,详细耐心的为纳税人解决问题,将公益性捐赠和纳税筹划推动成良性的可持续的行动。在制度上就消除纳税人的侥幸心理,也减少了管理中的主观因素。


  2、细化规定,简化申报


  针对现在政府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太大,要求细化税务机关的内部规定,并将稽查制度扩展到税务机关内部。考虑到公益性捐赠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上交的材料过多,并且各个税种申报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可由相关机构进行详细计算,做出相应调整,以简化税收申报。


  (二)纳税人


  1、纳税人意识、法律意识与公民道德相结合。纳税人意识指导着纳税人抱有节税思想,积极地进行税收筹划,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纳税人有了法律意识规范着自己的行为,就不会纠结于逃税、避税还是节税,他自身就早有了对自己行为的判定。之所以加上公民道德建设和培养是因为法律不外乎人情,而且道德可以补充法律所缺失的部分代替法律规范行为。针对本文的公益性捐赠,道德的存在削弱了捐赠可能会增加税收负担对纳税人参与公益性事业的影响。


  2、务实与保密相结合。纳税筹划不管对纳税人还是对税务机关都是一个相当敏感的话题,纳税人一个处理不当就会被认定为是避税并受到相应的处罚,严重的影响了经济效率。因此,这就要求纳税人不仅要对税法做出充分的了解,还要求他们求真务实,不要求新求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第二就是要求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毕竟各单位的工作模式与方法各不相同,纳税筹划方法也不尽相似,从这个角度看,纳税筹划完全可以看作是商业机密的一部分。这不仅是对一个社会责任,也是一项道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