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一)

  • 投稿大地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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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韩大元

上一讲主要讲述宪法的具体功能。这一讲,则着重讲述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发展历程。

《共同纲领》的宪法作用

中国人民经过100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胜利。革命胜利后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如何把革命胜利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同定下来并规定新中国成立后的大政方针以及全国各族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则?当时,人们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

由于当时没有条件制定正式的宪法,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成立后的国体、政体、经济制度以及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政策,它是一部符合全国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国家大法,是一部人民民主的建国纲领。

《共同纲领》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各项基本政策,并且它是由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因此,不管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法律效力上看,它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首部宪法诞生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记录了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前仆后继经过长期革命斗争而取得的胜利成果,确认了千百年来受压迫、受剥削的人民群众成为国家主人的事实。

《宪法》确定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已在中国建立,我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确认了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的存在,同时规定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其他各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制度。这一切都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宪法的首次修改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面修改了我国首部宪法,通过了1975年宪法。

1975年宪法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把“文化大革命”中的许多错误理论和做法加以法律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国家生活的最高准则。这部宪法在内容上规定了大量极“左”的内容,大幅度缩小了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范围。

1975年宪法的条文数量及文字也被锐减,仅30条,共4300余字,而且法律用语逻辑含混。

(摘自《法制宣传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