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维权中诉讼策略之诉讼请求拟定

  • 投稿sima
  • 更新时间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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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慧 徐盼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专利的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具有诉讼主体广泛、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举证困难及侵权种类与形式多样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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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诉讼 诉讼请求 诉讼目的 诉讼策略

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纠纷案件;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行为、证据保全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不同诉讼请求对法院管辖的影响

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包括三种基本管辖原则:一般管辖、指定管辖及地域管辖。一般管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意见》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6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各种侵权行为根据上述的三种确定专利纠纷的基本原则可能具有不同的被告所在地及行为发生地,例如,对于停止生产,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的诉讼请求仅限于对生产者提出,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标的额对当事人及社会舆论的影响

企业的经营也是企业品牌的经营,公众舆论对企业的喜恶一定程度上不仅影响企业自身的经营,还会影响到政府对企业的态度。

在上述的正泰与施耐德的案件纠纷中,若诉讼请求赔偿50万,难以吸引到境内外媒体乃至政府部门的关注,施耐德方面不会感受巨大的舆论压力,最终几乎不可能获得全球和解协议。

三、诉讼请求的变更、增加对诉讼进程的影响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由于竞争对手的获利情况难以知悉,通常会在起诉后请求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由法院查获相关证据,并根据所查获的结果决定是否进行诉讼请求变更。

综合上述规定,由于诉讼请求的变更会导致举证期限重新指定,对于需要在短时间内打赢专利诉讼官司的,最好是提出诉讼时就进行全面的考虑及取证。

四、考虑诉讼请求的基本思路

1.明确专利诉讼的目的。专利是企业经营中的一个有力的法律工具,而专利诉讼是实现企业在市场竞争力的一种手段。由于专利诉讼专业性强,常伴随着专利无效等抗辩手段,诉讼结果往往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只有目的明确的情况下才能为企业获得尽可能大的利益。

2.评估专利的稳定性。由于本身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相同或相近似,导致该专利被宣告无效,付出了巨大成本最终并未能获得高额赔偿。当然,也并非用于维权的专利必须毫无瑕疵,在正泰诉施耐德一案中,虽然涉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独立权利要求1被宣告无效,但仍凭借其原权利要求2不仅收获了1.57亿人民币的和解金额,还在全球范围内与世界五百强握手言和。

3.评估对手反击的可能性。苹果起诉HTC虽然遭受了零星反击,但最终还是比较轻松地获得了绝对的胜利,致使HTC的股价在半年之内蒸发去六成之多。之后苹果起诉三星,虽然取得了大多数诉讼的胜利,但却因为三星充足的专利弹药及强大的经济实力,同样的诉讼策略非但没有将三星打垮,反而使其在市场上能与智能手机的鼻祖叫板乃至平起平坐,随着在消费者中的认同度大大提升,销量也相应大增,占据了智能手机销量第一及行业利润第二的宝座。

4.考虑竞争对手的经济能力。由于众多小微企业及个体户的侵权者,通常通过低质低价获得市场份额,通过侵权获得的利益本身有限,过高的诉讼标的额不仅加重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还可能加剧了双方的对立情绪,最终消耗过多人力物力,影响了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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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彭三河,周思柱,冯进.“机械设计”课程设计改革的研究与实践[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高教版),2008(9):7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