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卫生人事制度改革专题研究报告

  • 投稿赵勇
  • 更新时间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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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昕 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

摘要:以公立医院改革为核心,建立医疗集团,整合基层医疗机构资源,帮扶社区医疗机构发展,同步推进其他四项卫生改革的思路和措施,被称为“镇江医改模式”。本文介绍的是镇江医改中在人事制度上的改革: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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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卫生 人事制度 改革 专题研究

镇江市作为为医改试点城市,在卫生医疗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上着重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深化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二是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

1.改革医疗卫生体制,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1)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医院重新布局定位定编。镇江市政府为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立了卫生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制度,组建了以两个三甲医院为核心的“江苏康复医疗集团”和“江苏江滨医疗集团”,实行医疗集团法人治理结构。在新的医疗卫生体制下,结合城市发展变化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对两大医疗集团10所公立医院医疗资源重新布局和整合,各医院功能重新定位,以规划床位数重新核定人员编制,增核人员编制1167人。

(2)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合理使用人员编制。各医院应科学合理地配置人力资源,充分挖掘现有人员队伍的潜能,编外合同制人员年度进人计划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不得突破单位总编数。空缺编制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和硕士以上研究生的专业技术人员引进。本科学历以下的实行编外合同制管理,同工同酬。从事卫生技术业务工作的编外人员,采取公开招考、竞聘的方式,选拔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骨干进入编制队伍,充分调动编外合同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严格压缩行政管理人员规模,积极推进社会外包式服务对从事后勤、服务等工作的,采取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办法,整体外包给社会上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实行整体剥离,最大限度地压缩主体用人规模。

2.改革公立医院管理制度,激活用人机制

(1)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全员聘用制。建立以全员聘用制为核心,以岗位聘用为基础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在康复医疗集团试行中层管理干部身份、级别和工资标准实行档案化管理,科学合理设置行政管理、专业技术、工勤等各级各类岗位,制定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任职条件和聘期,积极推行竞聘上岗,实行以岗定人,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岗位聘任制度。

(2)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有序流动。在市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计划限额内,各单位的专业技术力量,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系统内合理调配流动。各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可面向系统内所有人员实行内部招聘、双向选择。具体调整方案报市卫生、市人社局、市编办审核认可后,办理相关流动手续。

(3)完善公平竞争择优用人机制,严格人员准入。严格人员准入,完善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的择优用人机制,确保新进人员的素质,优化人员结构。引进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紧缺专业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通过综合考核直接聘用;引进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律按规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本科及以下编外合同制人员由各单位自主向社会公开招聘。要加强医疗卫生队伍人员准入管理,严禁在职的非卫技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岗位工作及不同执业类别或不同专业人员混岗上岗。

3.改革公立医院收入分配制度,创新激励机制

医院领导年薪制。实行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以管理业绩为核心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办法,从公立医院的社会满意、运行效率、运营效益、发展能力等四个方面确定绩效考核评价定量指标,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医院职工绩效工资总额,确定医院领导的年薪。医院如果超总额发放,下年度计算医院领导年薪时按人均超发放额度3-5倍扣减,并按超发放总额扣减下年经费补助。医院领导的年薪原则是职工工资性收入平均数的3-5倍。集团领导的年薪由理事会研究决定,集团内各医院领导的年薪由集团决定。

各公立医院制定医院对职工的绩效工资分配的具体实施办法,灵活多样,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医务人员的工资收入与医疗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成本控制、群众满意度等挂钩,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注重向优秀人才和高科技含量、高风险和关键岗位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二、积极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基层医疗机构的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卫生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全面优化医务人员队伍结构,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全面改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现人民群众从改革中得到明显实惠。

1.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机制

(1)建立健全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编制管理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总量,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功能定位、职责任务、服务人员、服务范围等因素,逐一核定每一所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业编制,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范围内,科学规范设置岗位,组织岗位聘用,建立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3)实行人员准入资格制度。严格执行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准入资格制度和按岗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制度(除定向培养人员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招聘不具备执业资格、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业资格的人员。现有在职人员,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不能参加国家已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岗位的竞争、聘用;未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竞争、聘用。新进人员见习期满或执行初期工资结束时,仍未取得执业资格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继续从事见习期(初期)岗位工作,但不得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

(4)实行人员退出制度。连续两次考试未能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及时终止(解除)聘用合同。

2.实施绩效工资分配制度,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省辖市财政要加大对所辖区财政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核拨经费挂钩。建立健全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对职工的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聘用人员岗位工资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解聘的重要参考依据,充分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绩效工资应在岗位设置审批和人员聘用工作完成后兑现,原则上与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实施。

3.明确政策界限,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1)多种形式进行分流。其一,提前退休。工龄满30年,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办理提前退休。其二,办理病退。须符合病退条件的。其三,轮岗待聘。对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落聘人员,由单位针对空缺的工勤岗位,统一组织培训,提供两次以上双向选择、竞聘上岗的机会。未聘人员在本单位待聘期间,享受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原医疗保障待遇不变。其四,鼓励辞职或自谋职业。在这次改革过程中辞职,领办或创办经济实体者,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给予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资金资助奖励。

(2)清退编制外聘用人员。对编制外聘用人员原则上予以清退。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并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相应的补偿并做好有关社保方面的衔接工作。符合国家和我省卫生教育部门认可的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编制、岗位空缺和需求,严格按照程序,以县(市、区)为单位,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一次性择优进编;也可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帮助联系、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聘。

4.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基层人事制度改革取得实效

第一,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到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深入,关系到广大卫生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妥推进。

第二,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负责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等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基层卫生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按照省统一部署要求,按政策规定做好人员聘用、分流安置和绩效考核、绩效工资等工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由县(市、区)卫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等部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认真做好政策配套、经费保障、监督指导工作。

第三,要按照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内容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与划拨经费、绩效工资分配挂钩,逐步建立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

第四,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分流安置政策并落实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办理社保衔接、档案管理、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等手续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事宜,切实解除分流人员的后顾之忧。

第五,各县(市、区)加强宣传引导,主动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广大职工宣传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和谐稳定局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