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背景下的企业年金发展探讨

  • 投稿蓝精
  • 更新时间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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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林 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摘要:企业年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员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而且能更好地激励人才、吸引人才,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本文简要分析了企业年金在中国发展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在国家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企业年金发展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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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企业年金 现状 发展 探讨

一、企业年金的内涵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年金的主要作用和功能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分配功能。企业年金既具有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性质,也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性质。因此,企业年金形式的补充养老金计划又被视为对职工的一种延迟支付的工资收入分配。

二是激励功能。企业年金计划根据企业的盈利和职工的绩效为职工年金个人帐户供款,对于企业吸引高素质人才,稳定职工队伍,保障职工利益,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职工为企业服务的自豪感和责任感,从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获取最大经济效益,又是一种积极而有效的手段。

三是保障功能。建立企业年金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解决由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而造成的职工退休前后的较大收入差距,弥补基本养老金保障水平的不足,满足退休人员享受较高生活质量的客观需求,发挥其补充和保障的作用。

二、我国的企业年金现状及分析

1.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现状、差距

(1)企业年金制度覆盖面低。以2012年数据为例,2012年企业年金参加职工1846万人,积累基金4821.04亿元,同期的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0426万人,积累基金28909亿元,企业年金参保人数只占到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6.07%,企业年金积累基金只占到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的16.67%。企业年金覆盖面是很低的。而世界上167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1/3以上国家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并且覆盖了约1/3的劳动人口,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在50%左右,丹麦、法国、瑞士的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

(2)企业年金发展不平衡。一是区域发展不平衡,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和北京等地区基金积累较多,而其他省份特别是西部省份基金积累较少;二是行业发展不平衡,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是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和铁道等行业,其它行业则明显偏低。在参保企业中,国有企业占绝大多数,其他性质的企业很少。

(3)企业年金替代率低。我国企业年金的替代率约5%,而在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他国家,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一般达20%~30%。经验数据显示,国养老保险体系中“三个支柱”的替代率较为合理的比例是4:3:2,而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替代率明显偏低。

2.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原因

(1)法律支持体系的缺失。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是依据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现在的运行依据是劳动保障部2004年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2011年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没有上升到国家立法的高度,权威性略显不足,不利于在全社会建立统一、有序的企业年金运行机制,不能有效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长远发展。

(2)税收支持政策不完善。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 0 0]42号)中首次明确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大,不能真正激发企业办理企业年金的热情。

(3)企业的基本社会保险负担沉重。通过世界银行、OECD(经合组织)有关资料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世界社会保障报告(2010—2011)》发现,中国社会保险缴费位列世界第13位,企业的负担不可谓不高。而这一切费用都要进入成本,使不少企业不堪重负,影响其竞争力,再办理企业年金显得力不从心。

(4)金融市场不成熟,基金投资运营机制不畅。我国的金融市场水平不高,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大部分的资金投资于储蓄和国债。这种做法虽然保证了基金的安全性,但与此同时,也造成了基金投资运作空间狭窄,获利程度难以掌控,使得许多企业对建立企业年金持观望态度。

三、新政策下企业年金发展探索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明确提出了改革的基本思路为“一个统一、五个同步”。其中,“一个统一”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明确提出了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提法中的“职业年金”指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中国的职业年金是在企业年金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的,既然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消除双轨制,明确提出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作为职业年金双胞胎兄弟的企业年金,无疑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那么,以后的企业年金该如何发展呢?

一是尽快完善有关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无论是职业年金还是企业年金,都要有法律法规的指导,目前只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以及《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等几部法规,还需出台相关具体的实施细则等,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特别是简化企业年金审批流程,目前的企业年金建立的程序复杂,需要到地级市甚至是省级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在行政审批尚未流畅的情况下,无疑增加了审批的时间和成本,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社会保障部门,上级部门即时进行管控,将有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

二是调整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数量关系,政府应该更多地承担养老保险的责任。适当降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金额,政府应该相应地承担起企业降低缴费的差额部分,一方面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会降低,另外一方面降低企业的负担,企业可以利用节省的养老保险费用的一部分资金投入到企业年金中来,有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

三是解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国家给予企业年金以税收优惠,从政策层面调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建立企业年金,宏观上旨在减少国家财政的负担, 微观上旨在帮助一个企业解决其职工养老问题, 从而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这对企业的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政府应当从税收层面上给予企业年金优惠政策,并将降低部分归并到企业年金中;应通过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如规定企业缴纳的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同时明确职工个人的企业年金部分缴费工资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甚至减免等。

四是拓宽投资渠道,确保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尽快制定相关政策, 允许企业年金进入资本市场,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以获取较高收益率。为此,需要做以下努力:第一增加投资工具。第二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健全证券经营机构的内部制约机制,杜绝内幕交易、操控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四减少或根除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干预,真正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等“经济警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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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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