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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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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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数量不断增多,公众对参与股权众筹融资项目的热情和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但是我国股权众筹运作尚处探索阶段,许多问题急待探讨解决,本文在借鉴他人研究基础上介绍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股权众筹 监管 领投人

一、股权众筹概述

1.众筹的界定

See Bradford和C. Steven(2012)指出“众筹”一词最初来源于英文“Crowdfunding”,是Crowdsourcing(公众搜索)和Microfinancing(微型金融)二词含义的融合。众筹,就是通过互联网将大量投资者手中的小额资金汇聚到一起,其资金来源于普通公众。

2.股权众筹的界定

“股权众筹”一词来源于英文Equity-based Crowdfunding,原意是“大众筹资”。韩国栋和麦志英(2016)认为,股权众筹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是指公司通过互联网融资平台,向投资者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投资者以出资入股的形式获得未来收益的权利。俗话说就是“我给你钱,你给我公司股份”。马旭和李悦(2016)股权模式的众筹,即为股权众筹,指融资者通过网络平台发布项目相关信息,出让一定比例股份,是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投入资金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者同时获取一定得股份作为回报的一种融资方式。股权众筹的本质是投资性合同,投资者通过众筹平台将资金转移给融资者,获得相应股权。

股权众筹是项目发起者通过开放的互联网平台,向全社会普通大众征集投资意向,并提供一定的股权,让缺乏资金支持的大众创业者及众多小企业的项目迅速获得资金支持的一种方式。郭菊娥和熊洁(2016)指出创业企业早期发展需要的资金,可以基于互联网渠道平台向大众募集,同时向普通投资者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和未来收益。简单来讲就是说项目发起者在互联网众筹平台上发布需要融资的项目,普通大众对其进行投资并从中获得相应的股份。

二、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现状

由于股权众筹比传统证券发行具有更低的融资门槛,便迅速获得了市场认可,在短时间内就出现了大量股权众筹平台。同时这样的众筹融资又与非法集资非常相似,在没有健全的法律政策的情况下,国家证监会以不具备公开募股主体条件的理由紧急叫停了一些公司的众筹融资行为,责令其退还投资人资金,这引起了国内金融界的深度讨论,股权众筹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受该事件波及以及行业内外发展趋势的影响,国内几家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网站迅速转变,因此成为首批股权众筹融资平台,比如说天使汇、创投圈、原始会等。同时受国内政策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影响,国内股权众筹呈现出加速发展。

胡滨和郑联盛(2016)指出了我国股权众筹存在的众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发展阶段、法律环境、信用体系、知识产权保护和社会认知等,股权式众筹平在在众多方面都未形成清晰的发展思路。首先是股权众筹监管不全。由于现存的关于股权众筹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众多以营利为目的的第三方平台以及项目发起人,如雨后春笋般的冒出,令普通大众眼花缭乱,不知道可信度,盲目投资只会让项目投资人身陷囹圄。其次是股权众筹平台风险管控不严。众多项目发起人钻法律的空子,未经严格审核就允许各种质量参差不齐的项目发布在平台上,同时,大多数的投资者仅仅是普通大众,很难分辨出项目的好坏,遭受损失只会打击众多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最后没有明确项目一旦失败如何处置。一旦股权众筹平台融资不成功或者项目最终失败,该如何处置筹集的资金,谁又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以上方面来看,主要的问题就是如何才能更好的保护众多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充分调动他们的投资积极性。郑联盛和胡薇(2015)从对投资者权益保护角度上指出,项目发起人一旦不限制对项目投资的期限及规模上限,这将很大可能对投资者造成巨大的投资风险。国外对期限及投资规模等都做了限制。

股权融资作为一个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主要形式,在我国的发展目前还极为短暂,尚未形成规范化的经营模式和对投资者保护机制。在整个筹资活动过程中包含了道德风险、欺诈风险、法律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同时在各种风险关系之间也存在着复杂的交叉关系。股权众筹的业务性质决定了平台应当扮演信息中介的角色,是投资者与项目方之间沟通的主要桥梁。然而,与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如P2P网贷)相比,股权融资平台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较强,正是这种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欺诈风险。

目前,国内股权众筹平台的大多数项目采取“领投+跟投”模式,即通过挑选出投资经验丰富的投资人作为项目管理人,带领众多投资者对项目进行共同管理,同时加大对领投人的出资份额,由领投人承担尽职调查、审核筛选、投后管理等一系列任务,加速项目融资成功。这就要求众筹平台对领投人从经验、资质等多方面进行的严格审核,为领投人设置严格的筛选标准

由于我国的股权众筹发展时间较短,还未形成标准的行业规范,众筹平台难以对领投人资质的可靠性进行的认定,相关依据依然不足,通常仅仅根据投资者过去的投资经验进行判定,在这种情况下难以防范领投人与项目方的串通合谋行为。同时由于互联网平台给众多投资人提供了投资渠道,但是关于股权众筹投资者方面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因而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经常与非法集资活动混为一谈,多数股权众筹平台游走在法律的边缘,触及法律红线。在这种形式的金融创新中,股权众筹的实践才刚刚起步,相关的理论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这是造成国内股权融资监管难的主要原因。

三、我国股权众筹发展趋势

当投资者投资一个项目时,会将投资资金转移到托管账户中。等到项目开始实施,按照投资者的意见,将投资转入企业的基本账户,但是这个所谓的第三方托管账户,是第三方支付机开设的中间账户还是真正的第三方监管账户,还未得到保证。由于企业的规模和主体特征不同,对融资的需求也不尽相同,股权众筹平台的运作必须减少科技企业准入条件,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完善资本市场转移机制,扩大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外延。我国股权众筹虽然起步较晚、发展历程还不长、相关信息不全等,但随着我国股权众筹运作机制的逐渐成熟和股权众筹规模的扩大,各种不成熟的问题也将会得到进一步的解决。

参考文献

[1] See Bradford, C. Steven, Crowdfunding and the FederalSecurities Laws Columbia Business LawReview, Vol. 2012, No.1,2012; 27.

[2] 韩国栋, 麦志英. 股权众筹融资的监管逻辑及国际经验[J]. 宁夏社会科学,2016,01:97-100.

[3] 马旭, 李悦. 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面临的风险及法律对策[J]. 税务与经济,2016,03:24-29.

[4] 郭菊娥, 熊洁. 股权众筹支持创业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 华东经济管理,2016,01:179-184.

[5] 胡滨, 郑联盛. 股权众筹促进“双创”的规范化发展路线——以欧洲经验为借鉴[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04:64-68.

[6] 郑联盛,胡薇·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基础与监管模式[M]·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践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