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电子商务税务征收的必要性

  • 投稿大地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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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婷

(北京工商大学,北京100048)

摘要: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这是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电子商务在改变传统贸易方式,给企业提供更多商机的同时,也因其交易虚拟化、跨时空、高流动性的特点及税务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十分严重。本文从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及发展现状,分析了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严重性,指出我国应加强税收征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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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5(2015)04-0127-02

收稿日期:2015-01-20

作者简介:张宇婷(1994-),女,汉族,黑龙江塔河人,在校大学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财政税收与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及特征

1.电子商务的定义: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2.电子商务的特征

电子商务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务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利用了现代通讯技术,因而具有下述特点:

(l)无国界、无地域性,交易的快捷化。互联网本身没有国界和地域范围的限制,电子商务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极大地缩短了交易时间,使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和达成交易变得方便快捷高效。

(2)虚拟性、隐蔽性,经营的连续化。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进行的,它缩小了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电子商务可以提供每年三百六十五天、每天二十四小时的服务,自动系统可以使网上商店始终连续经营。网上的商店不是有形的实体市场,网上的任何产品也不具有实物形态。买卖双方在网上交易时仅以网址存在,相互之间可能根本不清楚对方是谁或隶属于哪个国家或地区。

(3)电子化、数字化,成本的低廉化。在电子商务的交易中,买卖合同、各种票据等书面的纸质凭证全部被电子信息所替代,大大降低了店面的租金,减少了服务费用、贸易中介费用等。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1.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虽然起步晚,但到本世纪初,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猛。艾瑞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12.3万亿元,增长21.3%,其中网络购物增长48.7%,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渗透率年度首次突破10%,成为推动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

上面图表可以看出,我国近年来的电子商务交易额增长率一直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并以GDP7%-9%的2-3倍的速率在增长。自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4万亿以来,每年以2万亿元人民币左右的速度在增长,网络购物迅猛增长,电子商务正在成为拉动国民经济保持快速可持续增长的重要动力和引擎。

根据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最新的报告,2014年底中国互联网网民达到6.48亿,接入到互联网上的设备超过了地球上人类的数量,目前活跃网站数量接近9个亿,全球域名注册数量为3个亿。

近年来,政府相关部门围绕促进发展网络购物、网上交易和支付服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章与标准规范,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和发展规律的电子商务政策法制环境做出了积极探索。2014年"鼓励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更是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预计到2015年,我国规模以上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比率将达80%以上;到2018年,电子商务将会占据中国人消费支出的五分之一。

2.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现状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的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

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流失规模,目前可行的估计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平均税负法”,二是“流失率法”。

据专家测算,不考虑所得税和少部分纳税额时,在2010年“窄口径”的税收流失规模约为489亿元,占实体总税收的0.67%;“宽口径”的税收流失规模在2010年约为4419亿元,占实体总税收的6.04%。如果采取“税收流失率”方法进行估算,“窄口径”的税收流失规模在2010年约为647.4亿元,占实体总税收的0.88%;“宽口径”的税收流失规模在2010年约为5850亿元,占实体总税收的7.99%。2014年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12.3万亿元,是2010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4.5万亿元的近3倍,如果按“平均税负法”法估算,“宽口径”的税收流失规模在1.3万亿元,如果按“税收流失率”方法进行估算,“宽口径”的税收流失规模在2014年将达1.7万亿元。可见每年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严重性,这必将影响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速,同时对传统实体企业也是极大的不公平。

三、电子商务税收的必要性

1.对电子商务征税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相同境遇的人应当承担相同的赋税,不能因贸易方式不同有所不同。但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各国税收制度的不尽完善以及传统征管手段的滞后性,使得从事“虚拟”网络贸易的企业可以轻易避免纳税义务,偷税、漏税现象非常普遍,税务机关很难获得全面有效的信息,而且世界上许多国家目前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这使得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税收负担明显不公。如果放任此种行为,势必会造成传统交易市场的萎缩,使传统交易市场内的就业等因素遭受冲击。因此,税法的公平原则,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应当承担纳税的义务,以实现公平的税负。

2.对电子商务征税是促进电子商务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电子商务行业已经进入发展的全盛时代。从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最新统计数据来看,2014年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包括B2B和网络零售)12.3万亿元,同比增长21.3%。其中,又以C2C运营模式的淘宝网的交易额最占优势。但引起注意的是,一方面我国的电商市场并没有贡献相应的税收来与其创造的巨大交易额相匹配。另一方面,由于电商行业缺乏必要的监管,进入门槛低,尤其是C2C电子商务市场上充斥着各种粗制滥造的产品和服务,成千上万的水货、假货正在瓦解着买方市场的信任,挑战着电商市场的道德底线。因此,制定具体的电子商务征税政策,是促进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的需要。在2015年两会上,人大代表对某些电商:“卖假货”还“不交税”提出了质疑,并指出“只有公平的市场环境,才能保护好消费者权益,监管不能在线上线下两个样。”

3.对电子商务征税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家建设需要大量税收,不能为了扶持电子商务发展而放弃税收征管权。税收是我国调节经济发展的主要财政手段,同时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如果放弃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会丧失在未来不可估量的税源,造成税款流失严重,将削弱国家经济实力。

4.国际经济大环境促使我们对电子商务征税。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是电子商务的净输入国,遵循国际上已达成共识的税收中性原则,出于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利益的考虑,对电子商务征税并强化控管显得更加迫切,如果放弃电子商务征税权,实行互联网零关税,则意味着传统的关税保护屏障将完全失效。

5.大数据等技术为实现电子商务征税提供了现实可能。

目前利用先进的数据处理和网络传输技术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资金和数据进行精确而有效的税收征管已经是很容易的事了,只要工商、税务部门的数据进行对接,谁卖的东西,追溯起来非常容易。通过对电商实行税收代购代缴等做法,实行商品质量、税收先行负责制,让电商平台负起监管职责,以实现对电子商务征税。

结束语

电子商务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从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情况来看,对电子商务实行征税是必要的和迫切的,从规范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堵塞税款流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面都呼唤和要求电子商务税法的完善,使之成为我国税收体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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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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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金荣.电子商务与税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3]朱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及其治理措施.财经论丛,2013,第二期.

[4]李靖,电子商务在中国.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陈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