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通报《环保法》生效以来进展情况

  • 投稿变美
  • 更新时间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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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2015年3月2日召开新闻通报会,副部长潘岳受部长陈吉宁委托,向新闻界介绍环境保护部新班子关于环境法治的新想法与新要求,强调新班子将更加重视环境法治,同时澄清新《环保法》执行过程中地方环保部门的若干模糊认识,并通报新法1月1日生效以来的进展情况。

潘岳介绍说,环境保护部新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中央巡视组反馈的专项巡视情况和整改要求。部长陈吉宁提出,要把巡视问题整改落实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环保法》相结合,抓紧筛选一批、查处一批、处分一批、通报曝光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陈吉宁部长指出,新《环保法》为新时期加强环保工作奠定了很好的基础,现在突出的问题是执法弱,大量环保法律法规得不到遵循。全国环保系统要狠抓行业监管,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加强环境执法人员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教育,下大力提高环境执法队伍能力素质,确保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要认真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对企业违法要严格查处,地方政府和部门违法的也要依法查处,面对大量违法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应该拿出硬办法。要全面实行阳光执法,每月向社会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

同时,陈吉宁部长还明确要求建立微信举报平台,支持和动员全社会力量与环境违法行为作斗争。特别强调要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充分利用舆论力量,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积极监督环境领域及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凝聚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正能量。

潘岳强调,陈吉宁部长的这些新要求,对我们认真贯彻实施新环保法,推进环保依法行政,重新提振系统士气,重新赢得公众信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潘岳说,陈吉宁部长对新《环保法》的执行非常重视,要求对新法执行中地方环保部门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予以澄清。根据了解,目前至少有8个方面的模糊认识应予澄清。

一是认为新法过于严格,实践中违法者众多,“法不责众”,致使新法难以真正落实到位。

有企业反映被市场和环保的双重压力压得喘不过气了,政府的环境执法能否宽松一点?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违法普遍,不仅反映企业守法意识薄弱,同时也说明以往环境执法不够严格。新《环保法》基于我国环境问题严重的现实,提出了一系列严格措施,这是完全必要的,体现了党中央对环保的高度重视,必须严格执行。今后环境标准还将不断变严,这是大势所趋。对企业来说,下决心重视环保是唯一出路。

二是认为新法是一把“双刃剑”,在严惩违法企业的同时,也给环保部门设置了过多、过严的追责机制。

一些地方环保部门抱怨新法规定的执法者渎职问责内容太多,环保成了“高危行业”。部分环境执法人员有畏难心理,不愿意认真贯彻实施新法。这种心理是错误的。首鼠两端必然导致疏于职守、失职问责。去年底召开的全国环境监察会议指出,“两高”环境犯罪司法解释出台至今,仍有8、9个省区没有查处一起环境犯罪案件,而这些地方实际上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环境违法现象。各地环保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完整履行规定程序,恪尽职守,这样才能免于问责,才能对人民群众问心无愧。

三是认为改善环境质量关键在政府,新法过多地将责任赋予环保部门,权责不一致,环保部门“小马拉大车”的情况将越发严重。

这种说法太片面。新《环保法》已明确了地方政府对环境监管执法负领导责任、企事业单位承担主体责任、社会发挥监督作用。各级环保部门不仅要尽到主管部门的责任,还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动同级人民政府进一步明晰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并善于运用新法规定的“环境监察”机制,促进地方政府将环保责任落到实处。

四是认为新法规定了查封扣押、治安拘留等措施,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是很好操作的问题。

对此,环境保护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有关配套文件。我们一方面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继续组织执法培训,更好地理解好、执行好配套文件,另一方面将针对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及时提出新的指导性意见。

五是认为新法虽然规定了按日计罚等处罚措施,但罚款数额较小,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这也是片面的。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不能仅仅依靠罚款。通过严格执法,促使企业不敢偷排、漏排以及超标排放,并保持持续稳定的达标排放,才是解决违法成本低的根本。各级环保部门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对拒不改正的,除实施按日计罚外,还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据新法移送公安拘留,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环境违法的成本。

六是认为地方环保部门人手有限,执法装备差,难以满足执法需要。

对此,环境保护部一直在加强协调,努力为地方环保部门开展执法监管创造良好条件。新《环保法》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基本职能;引入了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机制;明确了乡镇政府的环保职责。国办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应当在经费、装备、人员素质等方面保障环境执法需要。各级环保部门不要怨天尤人,要充分用好用足这些已有的规定。

七是认为新法规定很好,但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关键并不在立法,一些体制机制上的问题不解决,再好的法也没用。

这也不是执法懈怠的理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环境保护部正在积极研究推进改革。各级环保部门不能等、不能靠,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消极怠工,要在现有法律法规和职能规定基础上,通过严格执法推进改革进程,通过深化改革加快法律落实,使两者互促互进、相辅相成。

八是认为我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新法执行过程中必然会走样。

这也不应太担心。根据我国立法体制和正在研究修改的《立法法》,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和政府,可以结合本地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环保法规和规章。环境保护部将加强对各地方环境立法的跟踪,及时分析各地立法经验,并通过适当方式,指导和推动地方环境立法和执法工作。

潘岳表示,也许还不止这8个方面,对于新法实施后还会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希望大家及时提出来,环境保护部决不回避,都会和各级环保部门共同探索、认真研究,边干边改,求真务实。

潘岳介绍了环境保护部相继出台系列配套文件、继续加大新法宣传力度、深入开展新法及配套文件的专题培训等围绕贯彻落实新《环保法》所做的工作,并通报了新《环保法》生效以来的执行进展。

据不完全统计,新法生效两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各地实施按日计罚案共15件,个案最高罚款数额为190万元,罚款数额达723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共136件;实施限产、停产案共122件;移送行政拘留共107起。部分地方环保系统执行新法力度大。如杭州市环保系统实施新法,一举端掉12个违法染色加工窝点,行政拘留26人。部分地方环保部门综合运用新法赋予的执法手段,显示出特殊威力。如广东省深圳市环保部门对偷排废水的恒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责令停产整治,并处罚款20万元;河南省尉氏县吉利化工有限公司污水直排,环保部门查封排污设施,责令停产,对负责人移送拘留。

公检法积极介入,环境行政执法得到司法机关有力支持。新《环保法》生效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已对部分环境违法案件责任人实施拘留。如四川省公安机关2015年1月成功侦破一起重大污染环境案,“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处置工业危险废物,公安机关对包括公司总经理在内的12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目前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河北省唐山市公安机关1月以来已侦办涉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58起,刑事拘留42人。2015年1月29日,最高检察院发布了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加强与环境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反馈、重大案件通报等机制。最高法院在全国18个省设立了382个环保法庭、合议庭或巡回法庭。2015年1月21日,河北沧州市中级法院组织指导5个县法院对9起污染环境犯罪案公开宣判。2月8日,湖北黄石市下陆区法院因向大气排放含砷废气而判决6家企业14名责任人。各地法院最近还相继受理和审判了一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针对6家化工企业违法排污污染公共水域案,成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6家企业承担1.6亿元环境修复费。

潘岳最后强调,上述案例说明新《环保法》执行开局良好,但目前的成绩还远远不够。新《环保法》是一部凝聚了党心民意的法律,是一部能对民怨极大的污染现象重拳出击的法律。它的贯彻执行是国家在新常态下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制度支撑,它的实施效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于污染治理的迫切需求能否得到满足。环保部门必须统一认识,铁腕执法,不折不扣把新法贯彻落实到位。任何悲观、畏难、怠惰的态度都是中国环保人的耻辱;任何放任、回避、慵懒的行为都是中国环保人的失职。

(再 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