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民工市民化的困境与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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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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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新型城镇化建设强调“以人为本”,建设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在于农民工的市民化。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我国农民工市民化不够彻底,存在较多问题。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基本现状,分析了阻碍农民工市民化的困境,并提出了破解该困境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农民工;市民化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1-0082-02 
  中国共产党在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中提出了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思路,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分析,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核心就是“人”的城镇化,农民工作为徘徊于农村和城镇的人口便成为了主要的关注点,虽然他们离开农村和土地进入城市务工、经商,但是他们并不具有和市民等同的身份权利,无法享受到城市提供的权利和福利,不彻底的市民化影响了新型城镇化的建设步伐,因此,新型城镇化建设必须将促进农民工市民化作为关键性问题进行思考并加以解决。 
  一、农民工市民化的现状 
  (一)经济收入水平偏低 
  农民工作为城市弱势群体,由于文化教育、知识技能不高导致经济收入偏低。根据《中国农民工监测报告》的相关数据显示:农民工每月的务工收入较低,日常生活水平不高。中国的进城农民工在2011年至2014年间,月均收入分别为2 049元、2 290元、2 609元、2 864元,从总数上看呈现上升趋势,但是伴随着物价的上涨,大多数农民工难以承受高昂的城市生活成本,加之与城镇工人存在较大收入差距,农民工无法长期稳定地在城市生活,常常往返于城乡之间。 
  (二)城市福利保障少 
  由于城乡户籍制度存在二元结构,即便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但仍然属于农业户口,城市没有义务为他们提供配套的福利保障,所以农民工在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都无法与市民相比。从整体的参加保险情况来看,农民工在工伤、养老、医疗、失业以及生育保险方面的参保率普遍都很低,除了工伤保险,其他保险均低于30%。 
  (三)就业方面遭歧视 
  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社会制度因素的影响以及农民工自身素质和技能等方面的限制,农民工在就业问题上也常常遭到歧视,在行业选择方面,由于自身知识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等方面不足,大多数农民工没有资格对行业进行选择,往往被企事业单位安排在脏、累、苦、险等行业进行工作,这些行业劳动条件差,安全保障低。在工资收入上,农民工从事低端的服务或体力劳动难以获得较高的经济收入;另外,雇佣厂主往往压迫农民工长时间劳动并不断压低工资。在劳动权益保护上,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容易受到侵害。企事业单位常常以各种理由克扣、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由于缺乏合理有效的维权途径,他们面对侵权问题常常选择不了了之或者暴力解决,既影响了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制约农民工市民化的困境 
  (一)户籍制度方面存在的障碍 
  我国实行的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是影响农民工市民化发展的核心原因,户籍制度的二重性导致人口身份的二重性,由于城乡资源分配不均,这就无形中造成了农村人口不如城市人口的现实局面。城市和农村身份难以转变,农民工进入城市就无法享受到相关的公共服务,黏附在二元户籍制度上的利益分配机制,造成了农民工在城市福利保障上的不均等。总之,当前的户籍制度将农民和市民身份严格区别,加大了农民工市民化的难度。同时,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加,当前的户籍制度无法对农民工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农民工作为城镇化建设的生力军,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他们未能享受到完备而必要的社会保障。与城镇职工参加的社会保险相比,农民工不仅享受的项目少,保障水平低,而且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农民工范围较小、人数少。社会保障制度未能合理有效地保障到农民工的切身权益,当农民工年老、疾病时就不得不离开城市,回到乡村继续依靠土地生存,因而制约了市民化的长期发展。因此,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要加快农民工在城市融合的进程,必须构建均衡平等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就业制度不完善 
  随着农民工数量的不断增多,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他们的就业状况。但是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不健全,许多地区针对农民工就业的公共服务体系尚不完善,农民工往往进入零散的非正规就业市场,这些市场难以为农民工提供和市民同等的就业条件和就业保障。农民工在这些零散的就业市场就业范围非常有限,仍以建筑业、加工制造业等传统就业领域为主,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维权途径,他们的工作更容易受到剥削和不公正的待遇,这就极大地降低了农民工对城市生活的向往值。 
  (四)农民工自身素质因素的障碍 
  由于农民和市民接受的基础教育存在较大的差别,农民工远不及市民的文化素质。一方面,目前我国农民工文化水平以初中和高中层次为主,由于文化素质的偏低,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力和市民化能力相对较弱,这样明显不利于农民工的市民化。另一方面,农民工获得的劳动报酬与其文化素质呈正比。目前在大中城市务工的农民工收入相对比较高,在中小城镇务工收入偏低,其重要原因便是农民工文化素质存在差异。 
  另外,劳动技能也是农民工在城市得以立足的基础,劳动技能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他们在市民化过程中的竞争能力与生存能力。目前,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政府和企业加大了对农民工劳动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劳动力的含金量,但是整体来看,农民工的从业技能仍旧缺失,从事简单体力劳动的农民工占据多数,这样不仅难以发挥我国人力资源的优势,也将阻碍我国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 
  三、农民工市民化困境的破解思路 
  (一)促进户籍制度的改革调整 
  破解农民工市民化困境的核心点在于改革和调整户籍制度。我国现在的二元户籍制度将市民和农民标立为两种完全不同的身份,社会根据身份和附着在户籍上的相关制度对社会利益、资源进行再分配,由于农民的先天弱势难以享受和市民等同的权利,在社会资源和福利分配上存在很大的差距。 因此,对户籍制度改革调整可以从如下着手:一是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不再区别农户与城市户口,剥离附着在城镇户口上的附加利益,使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平等地享受各种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二是建立法律相关机制。从制度层面保障农民工在城市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打破城乡二元的社会管理体制,让农民工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根据居住地和职业进行分割和管理。三是探索新型统一的社会管理和行政管理制度,建立社会服务保障体系不再以户籍制度为依据。 
  (二)增强新型城镇的公共服务能力 
  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增强城镇对外来人口的吸纳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工公共服务的财政支持力度,除了保证基本的城市需求外,还应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发展市场经济,让市场资本参与进来,通过利益分配、购买服务、慈善事业等形式,不断壮大城市公共服务的社会力量,让城市的基本公共服务可持续发展。形成政府为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格局,以满足农民工市民化对城市公共服务的需求。 
  因此,一是推动城镇社会保障改革,确保每个农民工都能像市民一样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减少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后顾之忧,进一步激发农民工在城市的归属感。二是逐步消除或减小公共服务的地域差别和城乡差别,完善农民工参保资金异地转移接续制度,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利益不会因地域的转移而受损。三是鼓励和扶持一批重要的用工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到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上来,为城市公共服务提供有力的社会保障。 
  (三)提高进城农民工的就业水平 
  农民工高质量的就业是在城市立足并得到长期发展的前提。为了增强农民工就业水平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改善:第一,加快中小型城镇的建设步伐。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加大对中小城市及中小城镇的政策倾斜,让中小城镇得到更多的资源分配,改变之前大型城市人口集中的局面,合理引导务工人口分流,实现就地城镇化和市民化。第二,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上,政府应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农民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所产生的费用予以减免或者优惠,使经济收入较低的农民工有能力接受基本的职业培训。第三,企业应自觉承担对在岗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的责任,保证合适数目的农民工教育培训经费,使生产效率的提高与农民工教育培训的增加实现双向促进。第四,根据城市的资源优势建立城市支柱产业,大力引进劳动密集型等产业,为农民工在城市立足提供产业支撑,以拓展农民工的就业容量,更好地实现市民化。 
  (四)构建市民化成本分担的新机制 
  由于我国拥有巨大的农业转移人口,每年新增农民工较多,因此,新型城镇化进程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以保证社保、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全覆盖。这笔巨额的资金仅仅靠国家的财政支出是不合理的,需要构建由政府主导,企业、个人等协同配合分担的新机制。具体建议有:第一,应依据农民工市民化成本支出的类别,明确出资责任主体。具体来说,政府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义务教育、养老保险以及市建公共设施等方面承担主要出资责任;企业应为农民工缴纳基本社保费用,并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供相应的费用保障;农民工个人应积极参加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相应比例承担费用。第二,中央政府应完善与农民工市民化相配套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城市吸纳的农民工数量多少为标准对财政转移支付数额进行发放。第三,借助市场力量解决农民工市民化公共成本投入不足的问题,具体说来,就是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领域。 
  参考文献: 
  [1]程姝.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研究[D].哈尔滨:东北农业大学,2013. 
  [2]刘庆斌.城镇化视域下的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研究[J].城市,2012(10). 
  [3]柳博隽.建立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J].浙江经济,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