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斯特:为母校辩护的律政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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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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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夏红

在美国著名的达特茅斯学院案中,该校校友丹尼尔·韦伯斯特代表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出庭辩护。正是由于在法庭上的出色表现,韦伯斯特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出色的宪法律师之一,其头像多次出现在美国的邮票中。

声情并茂的陈词辩护

丹尼尔·韦伯斯特,1782年1月18日出生于美国新罕布什尔。自小家道殷实,衣食无忧。1797年,他进入达特茅斯学院,毕业后继续研读法律。1805年,他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在此之前,他一直师从著名律师克里斯托佛·戈尔,后者对法律、政治事务的熟稔,对韦伯斯特影响甚大。

韦伯斯特的人生轨迹与戈尔如出一辙,他转战于政坛、律坛,经营外交,跟随戈尔认识了诸多英国政治家。那时,韦伯斯特所认识的这些政治家成为他后来从政的重要资本。

令韦伯斯特一战成名的案子是著名的达特茅斯学院案,这是他在美国最高法院代理的第10个案子。

美国达特茅斯学院是根据乔治三世的特许状于1769年成立的,由专门的信托基金及董事会维持其运转。1779年,达特茅斯学院首任院长去世后,其子约翰·惠洛克接任。惠洛克一边革命,一边办学,在官场上春风得意。因积极投身于美国独立革命,他官至中校;但办学却失败至极,与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屡屡发生冲突,最终于1815年被炒。

随后,惠洛克向新罕布什尔州议会控告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指斥其挪用学院基金资助传教,浪费公款,且干涉教学,构成违约,请求州议会恢复他的职位。凭借一面之词,州议会于1816年通过一项旨在改变达特茅斯学院性质的法案,由私立转为公立,由州长和州政府选派的监事会管理

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开始维权。案件最后摆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案头,代理达特茅斯学院的律师正是韦布斯特。

1818年3月10日,韦伯斯特来到最高法院,代表母校应诉。据《契约神圣原则与大学自治传统》一文介绍,“韦伯斯特从容不迫地开始陈述。他旁征博引,侃侃而谈,从学院特许状的由来讲到英美普通法中对特许权和契约的保护。这一辩词熔法、理、情于一炉,听起来令人荡气回肠,感人肺腑。这篇真正的‘最佳辩护’成为美国法治史上的不朽名篇”。

韦伯斯特在辩护词中提及——

“根据美国宪法第1条第10款,各州不得制定法律去破坏契约义务。如果宪法不是一纸空文的话,那么,它在这个问题上必然会约束立法机关的权力。即使根据新罕布什尔州宪法的规定,该州也无权在未经法院审判之前擅自对人民作出判决并没收人民的财产。此外,法人的权利应与个人无异,法人的印信、文件和账本等,乃是其财产;扣押其印信、文件和账本等,无异于侵占其财产。

“本案绝非通常的普通案件,而是非同寻常。它不是影响到达特茅斯一个学院,而且将影响到全国所有的学院和文教机构……把这些文教机构置于时刻存在着的党争和变化不定的政见控制下,是一项危险的、极度危险的做法。如果此类特许权可以随时被夺走或损害,那么,财产也可以被剥夺和改变用途……这样的话,所有高尚的灵魂都会离开学校而远去,学校遂成为政治角逐的舞台。”

关于这次辩护,还有一个以讹传讹的段子。据说韦伯斯特在辩护的最后“停了下来,含着眼泪,哽咽地请求道”:“达特茅斯学院是个微不足道的教育机构,它的命运操控在诸位手中。法官先生,你们可以把它毁掉。但请记住,它正揪着很多人的爱心。对于我来说,当看到母校面临四面楚歌时,就如同看到恺撒在元老院任人宰割。我并非母校的骄傲,但我仿佛听到母校在对我说:你是我的儿子。”据说,韦伯斯特辩护完后,最高法院内“在场的所有人为之动容,全场鸦雀无声,连不轻易动感情的大法官马歇尔也热泪盈眶。为了慎重起见,马歇尔决定暂时压制自己的感情,宣布延期判决”。

据考证,这个结尾并未出现在韦伯斯特的演讲录中,而是出现在其演讲录的编者导言中,而编者所依据的则是耶鲁大学教授古德里奇的一封信——古德里奇28岁时,旁听了韦伯斯特的雄辩。他在64岁时,复述了这个感人的结尾,但其他在场者却不记得这一幕。

不过,能被编成段子留世,足以说明韦伯斯特的这次演讲有多感人。

律政英雄的矛盾统一

1819年2月2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票赞成、l票反对、1票弃权的投票结果通过了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判决。

马歇尔大法官代表多数派法官执笔的判决书中指出,达特茅斯学院特许状属于联邦宪法保护的契约,新罕布什尔州议会的法案构成违约行为。通过该案,美国法律首次赋予了大学私立章程以合同的性质,获得未经缔约双方同意不得修改的保护,避免政府以公益为由而肆意篡改。本案宣判后,美国私立大学如雨后春笋,此举对美国高等教育发展及民间社会的发展影响甚大。

达特茅斯学院案后,韦伯斯特声名大噪。作为美国史上最出色的宪法律师之一,韦伯斯特仅在最高法院就出庭辩护过223个案子,而且大多数案件都以胜诉告终。除达特茅斯学院案外,1824年的吉本斯诉奥格登案也是韦伯斯特辩护的经典案件之一。由于这些案件,韦伯斯特甚至赢得了“伟大的宪法解释家”的美誉。

据说,韦伯斯特是最高法院出庭律师中最帅气的一位,也是参议院中罕见的美男子。他也不失时机地将他的知名度、口才和能力结合起来。在执业律师之外,他还当过国会众议员、参议员.出任过两届国务卿,竞选过美国总统,风光无限。

在担任国务卿期间,韦伯斯特的政绩之一是主导签署了1842年《韦伯斯特一阿什博顿条约》,历史性地解决了美国和英国关于英属北美殖民地的边界问题。

韦伯斯特的故事还于1941年被拍成美国电影《魔鬼与丹尼尔·韦伯斯特》(原名《黑夜煞星》)。这部电影最精彩的部分是韦伯斯特长达6分钟的辩护。通过这种艺术塑造,韦伯斯特的律政英雄形象更为直观。

尽管韦伯斯特的公众形象完美无瑕,但其私德却大受诟病。韦伯斯特嗜酒如命、见钱眼开,甚至参与权钱交易,公器私用。在19世纪美国公众人物中,极少有人能凭借自己的努力而富甲一方,韦伯斯特却是其中一位。然而,他挥金如土、不事理财,常常入不敷出,一不小心便使自己成为债务人——据美国文学家爱默生总结,韦伯斯特有生活三原则:“绝不偿还任何可能逃过的债务,绝不做任何可以拖到明天的事情,绝不做任何能找到别人替自己做的事情。”

1852年10月24日,韦伯斯特在他70岁那年,逝世于美国马萨诸塞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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