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体恐怖犯罪原因探析——以近十年66案例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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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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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艳芳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要:个体恐怖犯罪在我国呈高发态势,探寻预防和治理个体恐怖犯罪对策的第一步是准确分析和探讨其发生的规律和原因。通过对最近十年个体恐怖犯罪案例系统剖析,发现个体恐怖犯罪具有低廉的犯罪成本和恐怖的社会效应不成正比;行为人以成年男性为主,职业集中,多是农村和城市中的低收入人群;行为人多没有前科和精神病史;行为人实施犯罪前多数抱有自杀或者必死的心态等特点。根据对样本的剖析,从社会冲突理论的角度分析个体恐怖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有经济原因,相对剥夺感的产生,缺乏排泄路径和内在人格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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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体恐怖犯罪;社会冲突理论;原因;规律;案例

中图分类号:DF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3-0151-11

一、问题的源起

自2002年至2013年上半年,个体恐怖犯罪案件在我国呈高发态势,且不断攀升。“杨佳袭警案”、“靳如超3·16爆炸案”、“福建南平校园惨案”、“冀中星爆炸案”等,造成社会恐慌,引起人们广泛关注。2013年7月25日,中国公安部强调,对实施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犯罪分子必须坚决依法严惩,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极端暴力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但是,我国个体恐怖犯罪依旧不断发生,如2013年11月6日,山西省委党校附近发生连环爆炸案,凶手因对社会不满,蓄意制造爆炸报复社会。可以看出,个体恐怖犯罪和传统的犯罪不同,多数行为人抱着自杀或者必死的心态实施个体恐怖犯罪,故在个体恐怖犯罪面前法律和严打的作用微乎其微,据本文66例案件统计,个体恐怖犯罪行为人死亡的比例高达79.46%,其中被判处死刑的占48.53%,当场死亡的占30.88%。鉴于此,我们需追本溯源,探寻个体恐怖犯罪发生的根源。

我国正处在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利益格局和各种利益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不断涌现,而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也加深了国内矛盾的演化。个体恐怖犯罪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其现实危害已超过恐怖主义,对其防范难度也大于恐怖主义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然而,无论是在立法层面抑或是理论研究中个体恐怖犯罪均处于尴尬的地位。立法上,我国并没有关于个体恐怖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中将个体恐怖犯罪多数归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杀人罪”、“放火罪”等具体的罪名,目前,在我国依旧认为具有政治动机、以胁迫国家机关或国际组织为目的的恐怖犯罪才能称之为恐怖活动犯罪。实践中,个体恐怖犯罪的行为人多数在案件中身亡或者自杀,否则,一般是按照相关罪名处理。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自2003年,唐建光在《新闻周刊》上首次使用“个体恐怖犯罪”一词后,学者们开始使用“个体恐怖犯罪”这一术语展开研究,经过不断努力,已经取得了有意义的成果,但仍然有许多不足之处。目前学者对个体恐怖犯罪的研究,多是一些个案研究,集中在个体恐怖犯罪的概念、特征、对策等方面,甚少专门研究个体恐怖犯罪发生的根源和原因。任何一个事物的发生、发展都有规律可循,本文在对66个案例系统精确的统计分析基础上,将个体恐怖犯罪放到社会学中,在社会冲突理论的指导下探寻个体恐怖犯罪发生的规律、根源和原因,运用社会学和法学跨学科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无论学术上抑或是实践中均有较大价值。

有学者说:“没有翔实的实证数据和资料,没有对这些实证资料的科学分析,这样的犯罪原因理论,又怎么能不被人讥为空谈呢?”鉴于此,本文采用spss数据统计法、个案解剖法和学科交叉法。通过对2001年至2013年上半年13年间发生的个体恐怖犯罪案件进行系统分析研究,从总体上把握个体恐怖犯罪的发展趋势和规律,结合个案分析和社会学冲突理论揭示个体恐怖犯罪发生的根源和原因。本文选取的66个案例均来自于网络、报纸,包括百度、谷歌、新浪、搜狐、环球时报、新闻周刊、法制日报等。笔者认为,个体恐怖犯罪是指个人在其社会性动机的支配下,使用或威胁使用残忍的暴力手段、或其他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以制造社会恐怖气氛来实现其社会价值或者其他价值,引起社会安全感下降和社会恐慌的犯罪行为。根据笔者对个体恐怖犯罪的理解,提取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个体恐怖”、“个人恐怖”、“个人极端暴力”、“个人极端”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进行搜索。虽然本文的66个案例不能完全包括2001年到2013年上半年的所有“个体恐怖犯罪”案件,但已竭尽所能,有些案件由于各种干扰因素未见之于网络、报纸,故无法搜集到。本文66个案例具备典型性,可以说明本文要研究的问题。

二、个体恐怖犯罪类型化剖析

任何事物的发生均有根源和规律可循,个体恐怖犯罪的发生也不例外,本部分通过对66例个体恐怖犯罪样本分类剖析,从而将个体恐怖犯罪发生的规律呈现出来。

(一)个体恐怖犯罪发生现状

1.从图1可以看出,2001年到2013年上半年我国连续发生多起个体恐怖犯罪案件,呈波浪式攀升,总体呈上升趋势,2010年最多12起,2007年最少1起,相差11倍。

2.图l中2001年到2013年上半年个体恐怖犯罪案件呈现波浪形趋势发展正印证了我国“严打”刑事政策下的压制式治理犯罪模式治标不治本的特性,即发现个体恐怖犯罪案件,政府采取压制式的方式治理,暂时平息一段时间,紧接着反弹,政府再次镇压,再次反弹,呈现恶性循环趋势。同时,个体恐怖犯罪案件的不断发生,说明压制式的犯罪治理模式是行不通的,需采取疏导式犯罪治理模式,从源头疏导,从根源治理。

3.再分析图1,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2001年-2004年;第二阶段:2004年-2007年;第三阶段:2007年-2011年;第四阶段:2011年-2013年上半年。从该四个阶段的变化中可以发现个体恐怖犯罪的变化规律:其一,每一阶段个体恐怖犯罪的数量均有一峰值,然后下降。出现该现状的原因是,如果个体恐怖犯罪的发展势态超过政府的容忍程度,政府一般采用压制式的方式①强行把凸露的个体恐怖犯罪镇压下去,一段时间内个体恐怖犯罪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但是由于导致个体恐怖犯罪发生的根源和各种原因存在,只镇压未疏导,治标不治本,个体恐怖犯罪案件开始频发且整体呈上升趋势;其二,个体恐怖犯罪案件上升一峰值一镇压一开始上升,基本上是四年左右一个周期。图1中第一阶段是四年,第二阶段是四年,第三阶段是五年,第四阶段是三年,且该阶段正在进行中,预测2013年个体恐怖犯罪案件会继续攀升。但四个阶段相比,每一阶段的个体恐怖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

(二)我国个体恐怖犯罪的共同特征

笔者对搜集的66个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和统计,发现个体恐怖犯罪呈现以下特征:

第一,低廉的犯罪成本和极强的社会恐怖效应不成正比。对表1、表2分析可以看出,个体恐怖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工具主要集中在刀具,共18件,比例高达27.27%;其次是土制炸药,共17件,占25.76%;再次是汽油和打火机,共13件,占19.69%。2001年到2013年上半年共致死、致伤2079人,其中死亡776人,受伤1303人,且多数受害人与行为人无利害关系,且未成年受害人较多。所以,个体恐怖犯罪的犯罪成本和社会恐怖效应不成正比,即犯罪成本较低,多是土制炸药和随处可见的菜刀,但其社会恐怖效应强烈,每年致伤、致死人数较多。

第二,实施个体恐怖犯罪行为人的职业较集中。对表3的分析可以看出,相较于其他刑事犯罪,实施个体恐怖犯罪人群的职业较集中,多集中在务农、外出打工和一般编制工作人员,其中务农的比例高达24%,外出打工和一般编制人员的比例分别是20%,无业者占18%。所以,实施个体恐怖犯罪的行为人多是农村和城市中的低收人人群,社会地位较低,经济状况窘迫。

第三,个体恐怖犯罪实施者以成年男性为主,多数没有前科和精神病史。对表4的分析可以看出,其中成年男性比例高达95.59%,仅有3名女性,1名未成年人,3名有精神病史,2名有前科。

第四,个体恐怖犯罪行为人多数被判处死刑,或者当场死亡。从表5可以看出个体恐怖犯罪行为人死亡的比例高达79.46%,其中被判处死刑的占48.53%,当场死亡的占30.88%。

第五,个体恐怖犯罪发生的诱因多样。从表6中可以看出,导致个体恐怖犯罪发生的诱因较多,主要集中在与他人矛盾,占29.63%,其次是司法不公,占27.78%,再次是感情纠葛,占12.96%。

第六,个体恐怖犯罪发生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四类。从表7可以看出,导致个体恐怖犯罪发生的原因中,相对剥夺感占54.83%,其次是缺乏挫折应对能力,占41.94%,再次是经济原因,占30.64%。

通过对样本的剖析获知,个体恐怖犯罪整体呈上升趋势,每年致死、致残、致伤人数极多,行为人多以男性为主,且行为人职业集中。可见,个体恐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之大,不能只压制而疏于源头疏导,否则治标不治本,极易反弹。虽然个体恐怖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预防难度大,但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其有规律可循。把握规律,分析原因,从源头疏导,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个体恐怖犯罪。犯罪数量的急剧增加和恐怖的社会效应已经引起了政府、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温家宝总理针对当时发生的多起针对儿童的袭击案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不但要加强治安措施,还要解决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无论是上述分析还是社会冲突理论均说明个体恐怖犯罪案件的大量发生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加剧有关,如何分析原因,找出根源,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实现中国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三、个体恐怖犯罪原因剖析

冲突亦称为抵触、矛盾、争议,是指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激烈对立的社会互动方式和过程,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但不能完全根据自己利益要求达成交易契约的状态。冲突理论解释冲突发生的原因侧重于从社会原因分析,其次是个人原因。按照对冲突理论的分析,作为一种激烈的冲突现象,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结构的不平衡性,尤其是经济上的不平衡和社会的不平等。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现代社会是一个稳定的社会,传统社会也是一个稳定的社会,但从传统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的转型社会却不是一个稳定的社会,处在一个旧的不平衡状态向新的不平衡状态的不稳定状态,而不稳定的主要表现就是大量社会失范和社会冲突现象的发生。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民群众的内部利益矛盾将长期存在。下岗,失业、教育、医疗、住房方面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对冲突论者而言,恐怖主义是社会不平等和压迫的自然而言和不可避免的后果。个体恐怖犯罪案件是社会转型期的一个正常现象,也是转型期社会矛盾积聚的具体表现,从发展态势上看还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本部分借助社会学冲突理论,在前两部分分析的基础上揭示个体恐怖犯罪案件产生的根源和原因,为治理个体恐怖犯罪和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参考

(一)贫富差距的加大

社会冲突理论认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导致社会结构不平衡的根源,最终导致社会冲突。不论在东方还是西方,不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还是非马克思主义理论家都认为社会冲突同经济利益的差距成正比,二者有很高的相关系数。美国有学者指出:“贫穷、政治自由是恐怖主义犯罪的根源”。在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中国,物质利益的差别依旧是造成社会冲突的原因。

从表7可以看出由于经济原因而实施的个体恐怖犯罪比例高达30.64%。中国的收入差距急剧扩大已是不争的事实。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美国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41.4%的财富,中国财富的集中程度甚至远远超过了美国,成为全球两级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从图1中国基尼系数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基尼系数的增幅大于美国,其中2008年相差0.083。图2可以看出我国的城乡贫富差距逐步扩大:首先,2000年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差距是4027元,2011年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差距是14833元,约是2000年的3.68倍;其次,从2000年到2011年期间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居民可支配收入分别增加了3. 47倍、3.03倍,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消费分别增加了3.03倍、3.13倍;再次,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增加了3.47倍的同时人均消费增加了3.03倍,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增加了3.03倍的同时人均消费增加了3.13倍,所以城镇和农村居民贫富差距在逐步扩大。从表3还可以看出,由于城乡差距加大,个体恐怖犯罪案例中务农和外出打工的人数比例高达44%。然而,新生代农民工不同于传统农民工,他们有融人城市生活的强烈愿望,但因收入低、难以承受较高的生活消费,融入城市生活困难重重,愿望和现实的落差易滋生心理问题。同时,人口流动范围加大,生活环境变化加快,会增加人们对社会的陌生感,降低归属感,进而导致孤独感。尤其是在一些发展较快的城市,生活着一些被高就业门槛和高生活成本边缘化的“社会隔离”人群,或称心理“无根”人群,这种现象得不到缓解,极易导致犯罪,危及社会秩序和安全。

(二)相对剥夺感的突出

相对剥夺感是指一个人意识到自己应该拥有某种资源,未拥有或者通过自己的努力仍未拥有,并将该种结果归结于社会对他的剥夺,继而感觉社会的不公正,最终导致相对剥夺感的产生。相对剥夺感会影响个人或群体的态度和行为,并可造成多种后果,其中包括压抑、自卑,引起集体的暴力行动,甚至革命。社会学冲突理论认为,下层的相对剥夺感是导致冲突产生的直接原因。利益格局变动本身尚不足以导致冲突行为的发生,由利益变动导致的不公正感和生活满意度下降是导致冲突的直接来源。

从表7中看,无论是经济原因、资源分配、失业还是其他原因产生的相对剥夺感的案件高达54.83%。就经济原因导致的相对剥夺感而言,前面已经介绍到我国城乡差距拉大,贫富悬殊等经济原因导致了相对剥夺感的产生。郑民生选择的杀人场所——南平实验小学,是南平市最好的小学,除了按片区划分的学生,靠关系、靠钱进来的学生也有很多,他的目标是富人,是有钱人;北京王府井劫车撞人案的艾旭强,选择在王府井撞人的原因就是因为“王府井是富人的天堂”;董国阳选择劫持航班,是因为经济生活的压力而报复“富人”,他坚信“坐在飞机上的都是富人”等。就权利的分配而言,桂林小学爆炸案中行为人因学校拒绝其子女入学,感觉自己孩子上学的权利被剥夺,所以制造爆炸案发泄内心的不满;湖南邵阳纵火案中行为人认为公司让领导子女进入公司工作,未允许自己子女进入公司工作,纵火致使3人死亡,4人受伤的惨案;江苏南京公交车撞人案中的行为人认为公司对其不公平,剥夺其休息时间,而导致了1死2伤的惨案。

美国犯罪学家路易·斯谢利指出:“贫困不会产生犯罪,但是因为贫困而不满会足以产生犯罪。”相对剥夺感反映到个体恐怖犯罪行为人身上主要表现在:观念上受“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公平=平均主义”,在社会转型与改革发展中,由于当前各种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人们在资源占有、机会获取、承诺享用等方面出现不公平,一部分人往往在比较中产生心理失衡。加之现代社会信息化程度高,各种不平衡、不公平信息迅速大量地传播公众,加重个人心理失衡,这种情绪积累时间过长,势必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和社会矛盾;认识层面上,不平衡感来源于参照物的选择,这些群体不仅仅选择和自己相似的群体比较,还选择和自己相差较远的群体比较,参照物选择的不当使该群体迷失自己,产生不平衡感和愤懑的心态;社会制度层面上,由于制度的缺失、权利与义务等导致不公正现象,使少部分人通过非体制的渠道或非法的渠道或者某些官员的腐败获得巨大利益,但是某些群体认为自己通过辛苦努力仍然一无所获或没有得到社会的肯定,在向上流社会努力的过程中屡受挫折,在时间的发酵下,愤懑不理性的行为就会爆发。

(三)排泄路径的缺失

科瑟尔认为,社会冲突对社会没有根本性的破坏作用,若对社会冲突采取压制手段,不允许或者压抑冲突,冲突一旦积累、爆发,其程度势必会更加严重,甚至会对社会产生破坏作用。破坏正义,就是对人类最大的犯罪。缺乏排泄路径反映到个体恐怖犯罪人身上表现在:该类人资源有限,自我维护能力弱,在非制度层面的权利不均衡与正式制度层面的权利低水平均衡并存的情况下,其正当的利益要求往往被边缘化,正当的利益表达渠道失效或者缺乏正当性的利益表达渠道,各种非理性的社会冲突便成为了最简单、最直接的选择。所以,当存在不满情绪,且不满情绪无可疏导的渠道时,又缺乏自我调节能力和外在的社会调控机制时,不理智的社会冲突就不可避免。

从表7中可以看出由于不满情绪缺乏排泄路径的高达27. 42%。本文66案例中,许多个体恐怖犯罪实施者并非一开始会把自己的不满情绪和不平衡感以极端的方式发泄出来,而是在不满情绪和不平衡感没有排泄路径时才爆发。案例中,农民工王斌余数次讨要工钱无果后,劳动部门和法院之间的相互推脱责任,让王斌余感觉生活无望,最终举起了刀用连杀四人的方式宣泄自己的无助;甘肃民乐法院爆炸案中的钱文昭因法院在办理其儿子离婚案件时导致其儿子猝死,一直没有得到法院的说法,且认为法院在处理儿子的财产时不公,最终在法院制造了爆炸案;杨佳袭警案件中的杨佳因对数年前涉嫌偷盗自行车被上海警方依法审查不满,而产生报复警察的念头;长沙8·6公交车纵火案中的刘学文对其先前的司法处理结果不满意,制造纵火案的动机仅仅是为了讨回公道;湖南永州枪杀法官案中的朱军在跟妻子离婚时,因涉及财产分割时认为法院判决不公,而制造了惨案。

(四)内在人格的缺陷

社会学冲突理论认为,社会风险更容易在承受力相对低的群体身上爆发,这类群体缺乏正常的斗争手段,冲突的爆发也自然被认为是合理的手段。这类群体的共同特点是概念思维缺乏、信仰的缺失和缺乏挫折应对机制。

首先,制度是制约人们行为的规则,同个人的具体行为相比,制度是一种抽象的,体现的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而抽象的、普遍的制度关系仅凭感性意识无法认识,只有概念思维能力强的人才能明确地认识制度关系或制度矛盾。表3中显示,个体恐怖犯罪人多集中于社会地位较低、经济窘迫的农民、外出打工和城市一般人员,这类人多是概念思维能力较低或者缺乏的底层社会成员,很难从制度层面去认识他们遭遇的根植于制度关系的矛盾,他们凭借感性意识辨别不清楚究竟是谁给自己带来难以摆脱的生活压力,当他们在个体身上找不到报复的目标时,就会在扭曲的心理支配下去攻击社会。

其次,缺乏挫折应对机制是指具有不平衡心态的人通过自己的努力试图改变现状,长时间的无法改变,导致他们把生活挫折、生活压力、迁怒于社会和他人,产生对社会的不满,经过淤积发酵,最终酿成报复社会的恐怖犯罪行为。这种方式在社会学上叫做挫折一应对方式。个体恐怖犯罪行为人往往缺乏挫折应对能力,甚至遇到挫折会有雪上加霜的效应。表7中显示,缺乏挫折应对能力而产生个体恐怖犯罪的比例高达41.94%。案例中,李垂才通过自己的努力无法改变生活贫困和妻子离去的现状,将抱怨和不满情绪归因于社会对他的不公平,最终以在小学制造爆炸案的形式发泄心中的愤懑。从一定意义上看,社会弱者比社会强者会承受着更多的来自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更大压力,社会风险更容易在承受力低的社会群体身上爆发,从而构成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发展的一个巨大隐患。如果个人的压力长期得不到释放,累积的压力会伴随对社会的仇恨情绪日益增加。

结语

改革开放30余年,在举世瞩目的经济高速增长背后,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需妥善解决心态失衡等社会问题,让民众真正感受到正义,过“有尊严的幸福生活”。然而在社会转型期,传统的价值观、就业模式、保障体系等,正在发生急剧变化,人们对未来缺乏安全预期,对未知充满恐惧,对心理变化准备不足,对多元化心理认同不够,易产生焦虑、恐惧、迷茫心理,出现信任和诚信危机。所以,在个体恐怖犯罪面前,法律本身是失败的,只要导致这种犯罪产生的根源依旧存在,就无法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个体恐怖犯罪案件的发生无论是社会抑或是个体均有责任,个人的人格缺陷以及挫折应对能力不足在社会管理缺位及发展不均衡的催化下,换言之即是个体和社会连接的断裂,个体恐怖犯罪不可避免发生。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是我国必经阶段,转型过程中旧矛盾的加剧和新矛盾的不断出现是个体恐怖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所以,因噎废食是不应该的,我们应正视个体恐怖犯罪,正视该类犯罪案件发生的特殊性和共性,不能仅仅依赖打压的方式,需深入分析此类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和根源。本文把个体恐怖犯罪放到社会学冲突理论中研究探寻其发展规律和原因,对其产生的效应和对策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但是有一点值得肯定的是,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该充分考虑政策的科学性、连续性和社会影响,减少因政策的不连续性等因素导致民众对未来的不确定感,减少对个体造成刺激和重大挑战,尤其是对城市边缘人群和农村贫困人群,提高他们的积极情感、帮助其消除负面情绪,对于缓解社会冲突,减少人际间的矛盾与仇视,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