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的食品安全对策研究

  • 投稿温酒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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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 茹 何静文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辽宁 沈阳 110122)

摘 要: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备受关注。导致其产生的原因众多,而食品企业唯利是图,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是问题产生的内在根源。如何促使食品企业在国家法律制度、监管和舆论等的正确导向下,主动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满足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要求,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成为当下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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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监管机制;对策

中图分类号:TS20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7-0171-02

收稿日期:2015-01-18

基金项目:辽宁省法学会2014年一般立项课题“企业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法制保障研究”(立项编号 LNFXH2014B001)

作者简介:戴茹(1979-),女(回族),辽宁丹东人,副教授,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何静文(1967-),女(满族),辽宁沈阳人,副教授,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行各业都进入到快速发展阶段,食品行业亦是如此。但市场经济环境下,少数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抛弃诚信,违背良心,规避责任,使得食品安全问题呈现愈演愈烈之势。食品安全作为民生最核心的问题,不仅关乎到每个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更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持久发展。2013年1月23日,李克强在全国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上强调:“一饭膏粱,维系万家;柴米油盐,关系大局”。 而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如何从根本上保证食品安全,如何促进食品企业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成为当前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鉴于目前食品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缺失,本文将从企业内部建设和优化外部环境两方面来探讨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一、优化食品行业内部环境,强化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

(1)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企业要注重文化软环境的建设,使全体员工在企业文化的熏陶与感染中构建对社会责任的认知。企业的文化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有目的的逐步建设,一旦形成,影响稳定而持久的。为此,企业要经常借助各种活动和事件对职工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传达企业理念和规划,要从理念到制度,再到行为,多维度建设企业文化。

(2)企业内部设立相关职能部门,保证社会责任的有效落实。企业如若要在本行业立足并获得持续发展动力,则需要在企业内部设置专门机构,了解目前国内外相关食品行业的法规、标准,使自己企业的生产标准与其保持一致,甚至更为严格,制定出高标准的食品安全生产制度,进而引领行业发展方向。为保证制度的有效贯彻和实施,企业还可以将责任指标量化,指定环境卫生、食品质量食品流通等各环节的第一责任人,以此来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主动作为。

(3)提高行业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增强地区企业的竞争力。

在国外,食品生产企业的高度集约化是普遍的规律,以肉类企业为例,美国从1980 年 446 家压缩到 1995 年的 209 家;丹麦从1970 年的 54 家减少至 2000 年的 17 家。与国外相比,我国食品企业多而散,但是企业规模太小、过于分散,这些都不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实现食品企业的集约化、规模化,是中国食品行业的发展趋势之一。政府可通过在当地选择一批有影响力和号召力的龙头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的方法,根据各自优势,形成上中下游产业相配套的产业集群,既能避免恶性竞争,实现共赢,还能提升整体实力,为于参与国际竞争和形成行业规范奠定良好的基础。

(4)完善行业协会自律机制,促进企业良性发展。行业协会的自治有助于行业内部的良性竞争和有序发展。行业的自律是比法律介入更加有效且持久的手段。当前食品行业协会缺乏自身有效定位,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建议食品行业协会从转变服务模式出发,重新审视并确立协会的行业主导价值,着力制定出更为有效的自律制度及方法,并以此提高组织的公信度和社会对协会的认可度。将协会建设打造为服务型和维权型的行业协会,成为政府、企业、顾客间的有效沟通桥梁。

二、建设企业外部环境,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创造良好氛围

(1)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

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对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等重新审视,废弃过时之规定,对尚未涉及的食品安全领域,要尽早制定专项法规,以确保大众的饮食安全。同时,针对大量外国食品的流入,我国也要及早制定出与国际标准相对接的法规制度,要从根本上改变立法速度迟缓,不适应食品安全迫切需要的局面。可参照《国际食品法典》,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原则,从而为我国食品企业参与世界贸易提供平台。另一方面,目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相容性交叉,存在多重标准和矛盾标准现象,也需要重新调整,加以规范。

(2)创新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有效发挥,必然涉及我国监管主体的改革。首先是要加强中央政府食品安全的监管的权力。制定食品安全监管的总目标、总政策。构建中央一级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构,统筹监管,共享监管资源,避免原有分散的多部门交叉或重叠监管的矛盾。其次,要调整部门分工,提高监管效率。按照科学的食品生产和物流等流程进行动态监管,不能再对食品的供应链条和生产环节进行人为的划分,而是根据市场的规律进行监管。再次,是构建“权责对应”的管理体制,建设相配套的财政体系。原有监管制度的人事权和财权错位,对地方行政机关和监管机构起不到激励作用,反而会催生寻租和资源错配的问题,对食品安全监管产生巨大的隐患。同时,许多食品安全问题跨区域监管困境也能够通过监管体系的改革得到完善。四是加强部门间的横向沟通与合作。中央一级管理机构应积极构建横向的全面协调机制,加强同一级机构,如省际、市际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打破以往互相推诿和不合作的复杂现状。这将对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3)建立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溯源机制和食品召回机制。

我国食品行业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食品责任追溯体系,当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时,不能及时找到问题的根源,难以对违规企业实行有效惩罚。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食品溯源机制和食品召回机制。通过溯源机制,一旦发现问题,能及时阻断问题产品的扩散,最大限度控制影响范围,并立即启动食品召回机制,从源头到生产,再到流通环节,多重构建保护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有效屏障。在国际食品贸易日益频繁的今天,食品企业通过进行食品召回,不仅能保护国内消费者的消费安全,而且还能树立企业的良好国际形象,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获得更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建立食品安全诚信平台,加大奖惩力度

我国应尽快完善食品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及“红”、“黑”名单制。建立全国联网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定期更新违法信息,对于食品企业负责人一旦有违法记录,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相关职业。此外,要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惩处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提高了财产责任的力度,规定最低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不设上限。建议在相关执法中切实从严执法,从重处罚,消除食品企业的侥幸心理;完善配套法律法规,细化对涉案人员的惩处办法,避免责任认定不清,处罚力度不够,惩治效果不好的现象。还要对于监管不力的部门和负责人予以处罚,承担连带责任。对判决的案件也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警示效果。对于守信企业则要给予加大表彰和宣传力度。不仅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还要在税收、贷款等方面上给予优惠。

(5)借助网络媒介,进行动态监督

网络作为新兴媒体具有传播速度快、可视性强等特点,能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效率。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强调依法规范网络,这也为我国完善网络监督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发展条件。相关机构应完善食品网络监督平台,确保公众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能及时、有效的得到反馈和处理。监管部门还可在网上定期公布食品企业质量检查结果,实现信息的公开化和可获得化,加大企业违法成本,保护公众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完善网络技术,提高我国网络监督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推动食品安全网络监督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6)建立全民食品安全教育的长效机制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宣传工作既要有广泛性,又要有针对性,需要向社会正确宣传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要从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两个维度入手,实现全民对食品安全的有效认知。首先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食品卫生法重要性的认识,使各级领导干部积极作为,高度重视食品卫生法的贯彻实施,要利用好重大节假日,在公共场合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对食品经营的主体,除了依法严格监管,更要通过宣传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自觉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从思想根源上杜绝食品安全的隐患。

(责任编辑:袁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