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适应新常态 推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新发展

  • 投稿小庄
  • 更新时间2015-09-17
  • 阅读量319次
  • 评分4
  • 35
  • 0

文/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核技术和电磁辐射被广泛应用,人民群众对核与辐射安全状况空前关注。在这样的新形势、新机遇、新常态下,重庆市核与辐射环境监管机构主动适应,积极作为,能力建设稳步推进、体制机制逐步健全、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应急体系逐步完善,多项工作在全国名列前茅,实现了高标准、高起点的快速发展。重庆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工作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先后获得“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先进集体”、“全国清查放射源专项行动先进集体”、“环保部核事故应急工作先进集体”、“全国辐射环境监测质量考核一等奖”、“亚太城市市长峰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健全体制机制,核与辐射安全齐抓共管工作局面基本形成

健全管理体制,确保监管全覆盖

通过多年工作实践和不断探索,重庆市已形成了以市环保局统一监管和区县环保部门属地管理相结合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构架,确保了监管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是优化市级监管机构职能,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核安全处与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实行站处合一管理模式,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此外,在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增设监察科,专门负责辐射环境的现场监督检查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建立了辐射环境审批和监督执法相分离的“正、逆”向管理模式。二是赋予区县环保局辐射监管职能,强化区县辐射环境监管机构建设。印发文件明确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加强辐射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加大监测仪器装备投入,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强化监督管理。

实行准入差异,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2014年,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差异化环境保护政策推动五大功能区建设的意见》,意见中明确规定:在都市功能核心区禁止新建涉及工业用I类、Ⅱ类放射源和甲级非密封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在都市功能拓展区严格控制建设涉及工业用I类、Ⅱ类放射源和甲级非密封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在不同的区域实行不同的核技术利用环境准入差异政策,为提升全市生态文明水平,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和整体功能最大化奠定了基础。

简政放权,服务大局

建立两级监管体制,重庆市环保局将使用Ⅳ类、V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全部委托给了区县环保部门,并将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及单个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监管工作下放给区县环保部门,进一步精简和优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实行放射源安全分级负责,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的放射源监管责任,确定32家重点辐射源单位为市属重点辐射源单位,其余辐射源工作单位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重庆市环保局加强对区县的督促指导,从整体上提升了监督管理水平。

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与公安、卫生部门建立放射源监管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监管工作沟通协调会,定期通报放射源情况,并会同公安、卫生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事故应急演练。与电力、通信、广播行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协调解决辐射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积极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尽快建成投产。

严格准人,协同配合

制定了《重庆市辐射安全许可管理规定》,严把核技术利用项目“准入关”,确保对放射源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监管;制定了重大敏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集体审查规定,确保重大或敏感项目环评审批的严谨、科学和透明,切实加强了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监督管理;完善“正、逆”向辐射环境管理协调机制,严防“未批先建”、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等行为发生:完善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公众参与工作机制,保证公众参与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对象代表性和结果真实性;落实重大项目风险评估制度。强化辐射源监管,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加强放射源现场监督管理

目前,重庆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单位共有1738家,射线装置共3171台,放射源共有2060枚(含放废库收贮的289枚废旧源)。放射源应用涉及辐照加工、工业探伤、放射治疗、地质勘探、冶金、化工、电力以及科研教学等领域。针对放射源量大面广的情况,对放射源管理实现“正、逆”向管理分离的模式,强化对重点辐射源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研究建立了放射源安全监管现场检查、违章整改查处、对放射源安全隐患的督办、辐射安全管理责任、责任追究、安全移送机制和报告七大工作机制,强化放射源安全监管,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落实放射源安全定点定人责任制

督促各辐射工作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把保障辐射环境安全作为核技术应用单位固本强基的重要举措,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体系,永续推进。明确法定代表人为辐射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与重点辐射源单位签订辐射安全责任书,将辐射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了重庆市辐射环境安全。

强化日常监督执法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辐射源单位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技术程序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发现的辐射安全隐患“零容忍”。近年来,结合重庆全市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了辐照装置安全大检查、工业γ探伤单位辐射安全整治、放射源安全检查等专项检查活动。2014年,按照重庆市环保局“四清四治”专项行动总体部署,全市开展了辐射源“四清四治”工作,对清查出的问题制订了分类整治方案,对涉及辐射安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江苏省南京市发生探伤用放射源丢失的重大辐射事故后,重庆市环保局联合公安部门对全市13家高风险放射源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涉及γ探伤和放射源运输单位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以及γ探伤机的性能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了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建立完善辐射事故应急体系

重庆市制定了市、区县(自治县)、企业三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了突发辐射环境事件预警、应急机制,将应急管理纳入环保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分别于2008年、2010年、2012年举行了辐射事故应急演练,2014年重庆市环保局、重庆机场集团联合举行国内首次航空运输放射性物品泄漏应急演练,进一步检验了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体系和应急设施,提升了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能力。2011年日本福岛核事故爆发后,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积极行动、有效应对,连续70余天昼夜不间断监测,共获取、报送了900余组监测数据,向国家核应急办和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送《重庆市应对日本地震核应急监测快报》共73期,为政府决策提供了技术支撑。

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辐射投诉处理的通知》(渝环[2011] 251号),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两级环保部门职责,按类别处理或者依照属地原则处理投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耐心细致地解释,及时进行处理,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输变电设施和通信基站建设有关辐射环境影响的问题,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及时组织专家释疑解惑。2014年,重庆市妥善处理辐射投诉共678件,有效保证了全年无因辐射环境投诉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加强能力建设,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迈入全国一流行列

自2004年以来,重庆市先后争取到国家、地方财政资金约5000万元用于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区县环保部门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

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辐射监测能力位于全国领先水平

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从建站之初不足5人、办公及实验用房不足100平方米、仪器设备严重匮乏,逐步发展壮大到人员编制40人,业务办公用房2530平方米,配置有低本底液体闪烁谱仪、高纯锗伽玛谱仪等价值3000多万元的仪器设备138台(套),建成省级核与辐射应急调度平台,包括2套应急监测系统,能够同时满足全市2起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完成三大类35项辐射监测项目,监测能力迈人全国领先行列。

区县监管能力建设取得新进展

按照“十二五”规划,重庆市大力加强区县辐射监管能力建设,近年来,先后有黔江、涪陵、永川等12个区县成立了辐射环境监管机构,其中黔江、沙坪坝、南岸、长寿、南川、大足6个区完成了辐射监测人员上岗考核和辐射监测资质评审,具备了独立开展辐射监测工作的能力,市、区(县)两级监管体系逐步建立

近年来,重庆市辐射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在2007、2008年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绩效考核中,重庆市连续被评为“优秀”;在2013年辐射环境监测能力评估中,重庆市获得优秀,名列全国第七、西部第一:在2014年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考核比赛中,重庆市更是取得总分第一的好成绩,受到环保部的通报表彰。

2015年,重庆市将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继续加强辐射能力建设与环境监管,牢牢守住放射源安全及不因辐射信访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两个底线”,努力开创辐射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